在職場中,如果說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這一義務,到了人盡皆知的程度一點都不誇張。而且,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職場人都懂得拿起法律這件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關於社保方面的維權案件屢見不鮮,而且企業敗訴居多。但是下面這起案例,卻是員工敗訴了~
快來看看具體是什麼情況吧~
張翠山(化名)於2007年12月25日入職某電子有限公司,雙方籤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25日止。
2007年12月26日,張翠山籤署《放棄購買社保切結書》,切結書中記載:「因本人自願放棄公司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無論以後在公司期間發生任何與保險在關的事情,一概與公司無關。」
2012年11月1日,張翠山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稱因工作期間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費用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自2012年11月1日起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
張翠山要求公司支付按3300元/月的基數補繳2007年12月25日至2012年11月社會保險,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6840元。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判決
原審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資雙方均沒有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
但張翠山在入職時有選擇籤或不籤切結書的權利,其在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切結書上簽字不管是出於自願還是受到公司強勢地位的影響,均是張翠山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作出的選擇,其對籤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明知的。在已經籤字選擇放棄社保的情況下,張翠山再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關於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情形的規定。
於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疇,原審法院對張翠山要求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不予理涉。
綜上,原審法院對張翠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不服上訴
張翠山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稱:根據社會保險的性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減輕或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作法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無效。其違心籤訂的切結書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公司籤字,尚未生效。
二審判決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均沒有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但張翠山在入職時有選擇籤訂或不籤訂切結書的權利,張翠山入職時向公司出具了放棄購買社保的切結書,並註明「自願放棄」,該切結書應認定為張翠山的真實意思表示,張翠山關於切結書系公司單方提出、其為了得到工作只能違心放棄購買社保的主張依據不足。
公司按切結書內容未為張翠山繳納社保費用,視為同意張翠山放棄購買社保的要求,張翠山關於切結書沒有公司籤字,故尚未生效的主張難以成立。
張翠山自身不願繳納社保費用不可歸責於公司,公司不具有主觀過錯,張翠山在已選擇放棄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再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情形的規定。張翠山要求改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這篇文章發出之後,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比如:
保「工」派
「怪了。還是第一次看見認可這個放棄聲明的。」
「混淆視聽,社保是強制繳納,絕對不會因為個人放棄而免責。莫名其妙的審判結果。」
「所有的判決都是對勞動者不利的,其實很清楚,勞動者處於弱勢,那以後公司上班都要求籤不繳納社保通知書,那以後公司都可以不用繳納社保了,而且現在追索也只有兩年,明知道公司違規,但是為了生存,就只能放棄了。」
……
保「企」派
「這個判決結果是對的,員工個人要求不繳社保,再反過來要求企業賠償,是悖信的表現,法院理當駁回。」
「為了工作籤違心的切結書,不是笑話嗎?自己本人有選擇的權利,不該怪公司,沒交社保,可以選擇不在這個公司上班!都是成人了,自己做的每個決定都需要負責任!不管是勞動者還是公司,都不容易,互相理解!好聚好散!」
「自己書寫 自願放棄社保 就不能以不交社保為由要求公司雙倍賠償!」
……
「疑惑派」
「對同一問題五花八門的判決,讓人無所適從,最高法們就不能統一 個尺度嘛?」
「搞不懂,為什麼一會說放棄可以成立,一會說放棄不成立。到底咋樣做才是正確的?」
「很多單位都是這麼做的,就想知道,員工籤這個切結書是有效的嗎?單位憑這個切結書就可以合法不為其繳納社保了嗎?」
……
「分析派」
「很多人都混淆了概念:一,法院受理的是一不繳納社保要求的補賠償金的訴求!因為原告籤訂了切結書!所以不支持賠償金!請注意是賠償金!和社保沒有關係!二,關於社保的補繳問題不在此次民事訴訟的範圍內,原告如果想要求企業補繳,應該另行向歸屬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要求補繳的訴求!基本上都會得到補繳!」
「這個判決結果是對的,員工個人要求不繳社保,再反過來要求企業賠償,是悖信的表現,法院理當駁回。但社保又具有強制性,社保管理部門可以按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這是行政行為,法院最多可提出司法建議。」
……
關於本次的案例,也是眾說紛紜。究竟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不說,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卻是必須。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參加社保是我們的權力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從這項法規來看,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雖然這次的判決表面上是公司勝訴了,但也應為員工把之前的社保補齊。
一次次的法律訴訟以及仲裁都是一次次的教訓,為企業一次又一次的敲響警鐘,企業為了長久的發展,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重中之重呀!
(文章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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