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單位能否直接適用上級公司的規章制度?有何法律風險?

2021-01-08 每天懂點勞動用工知識

企業規章制度好比企業內部的「法律」,是實現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工具,但是實務當中,許多集團內部子(分)公司所適用的規章制度為母(總)公司制定,那麼此規章制度是否可以拿來直接適用於下屬公司?實務當中又有何法律風險呢?

一、母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直接適用子公司嗎?

根據《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於勞動合同的相對性,子公司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號)

第十八條規定,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執行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內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處理子公司勞動爭議的依據。

江蘇的規定:

1、子公司把母公司的規章制度拿來,內部走一遍民主程序,再公示告知就可以適用

2、母公司內部已經履行了民主程序,子公司內部只需要公示告知就可以適用

二、江蘇雖然對此有特殊規定,但實務當中大多數法院對子公司內部無需再走民主程序而直接適用總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並不買帳:

浙江:

關於賠償金的請求,本院認為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依法應當向被告支付賠償金,理由如下:首先,原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員工手冊》系原告母公司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可見,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主體為本單位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原告未經此程序而將母公司規章制度直接適用於本單位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

精工工業建築系統有限公司與蔣克強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9)浙0603民初12005號

北京:

聯動新能公司自述對郭靖進行考核的制度依據為由其母公司武漢聯動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會議紀要。首先,經審查,雙方勞動合同中並無郭靖需要接受聯動新能公司之母公司規章制度約束的約定;其次,該會議紀要中關於扣減工資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但該會議紀要並未經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民主程序;最後,會議紀要關於績效考核僅為概括性要求,並無明確具體的考核標準、考核程序及扣減標準,且聯動新能公司本身並無成文的考核制度。

北京聯動新能投資有限公司與郭靖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9)京01民終5751號

珠海:

原告開除被告依據的公司制度是其母公司樂通股份的《員工手冊》。本院認為,雖然原告舉證證實被告在入職樂通股份時在《員工志願書》上簽名,即被告知悉樂通股份的規章制度,但原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權制定本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母公司的規章制度,要適用於下級法人單位,必須經過下級法人單位的認可並對員工公示或告知,但本案原告沒有證據證實。綜上,原告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向被告支付賠償金。

珠海樂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國炎經濟補償金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5)珠鬥法五民初字第13號

可見子公司是獨立用人主體,適用母公司的規章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序與並公示告知員工,而並非直接將母公司的規章制度拿來直接適用,依據上級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員工,可能會導致違法解除後果。

三、總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直接適用分公司嗎?

1、想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先要明白分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四、再看各地法院判決,大多數法院認為分公司可以直接適用總公司規章制度,無需再走民主程序。

四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的規定,因分公司與員工之間勞動關係,依附於總公司,故總公司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分公司員工。被告順豐宜賓分公司與原告熊健偉籤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其可以對原告適用順豐公司總公司的規章制度.

熊健偉與四川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川1502民初5519號

廣東:

本院認為,第一,洲煌公司已對獎懲管理制度在公告欄公示,且公示期間王本勇在洲煌公司工作,雖然之後王本勇調往洲煌廈崗公司工作,但分公司隸屬於總公司,分公司員工應當遵守分公司及總公司的規章制度,且王本勇也沒有足以反駁的證據及理由,因此對於案涉獎懲管理制度,本院予以採信。

王本勇與東莞洲煌塑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東莞洲煌塑膠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廈崗分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9)粵1972民初3123號

山東:

《考勤管理辦法》系旺旺山東總公司通過工會民主程序制定,且高淑淑在規章制度的閱讀回證中簽字,應視為其對《考勤管理辦法》知情且認可。高淑淑稱山東旺旺總公司與旺旺濟南分公司系獨立法人,山東旺旺總公司規章制度不適用於旺旺濟南分公司沒有事實依據。

高淑淑與山東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8)魯01民終8672號

所以,分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依附於總公司,那麼總公司的規章制度應當適用於這些員工,雖然傾向性觀點是無需再履行民主程序,但是為了防範風險,建議分公司拿到總公司的規章制度,依然履行民主程序主及公示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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