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老劉是個「老司機」,經常光顧一些特殊場所,某日和一姑娘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被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拘留期滿後,老劉回到公司,公司以老劉嫖娼被行政拘留為由,將其辭退。老劉不服,提起勞動仲裁。最後,仲裁裁定公司辭退不合法。
嫖娼被拘留,是不是法律規定的的辭退理由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的可辭退員工的理由
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就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我麼可以看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可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法律條文看似符合老劉的情況。
但是,嫖娼被拘留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實際上我們國家對於嫖娼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嫖娼屬於行政違法,並沒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單位如果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員工嫖娼被拘留,公司應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在公司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情況下,因員工嫖娼被拘留為由辭退員工的,肯定是不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
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公司一項權利:那就是制定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基於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所以單位有權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嫖娼等行政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有了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綜上所述
賣淫嫖娼行為及違反法律也違反道德。一旦被抓後果很嚴重,如果單位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嫖娼等行政違法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