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對於上班族來說,是一個重中之重的話題,也是令人擔憂的,但是這也不得不是勞動者必須考慮的。俗話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既然公司可以僱用你,那麼辭退也是可以的。
如今,隨著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各行各業相繼衍生,就業崗位也變得多樣起來,而找到一份工資好,待遇高的工作也是每個人追求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需要面臨在工作中的種種情況,尤其是辭退問題。
公司也許總會因為種種原因辭退員工,也許是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也許是其他各種原因。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勞動合約中約定了勞動期限,未到勞動期限滿前。
勞動者想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一個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或者賠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現在我們具體來看看。
1.小王在單位工作了3年,於2017年6月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他在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間共得到工資6萬元,平均月工資5000元,那麼小王應獲得辭退補償嗎?你知道嗎?
其實,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即補償一年工資。
2.麗麗於2014年進入了某公司工作,當時籤了五年的勞動合同,現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公司經營不善,現在就決定辭退我,那麼麗麗能夠申請賠償麼?辭退補償標準是什麼?
3.某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由於突發重病,在經過一定的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在支付某員工一定補償後,可以辭退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況。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給予勞動補償。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確實違法辭退員工,則需支付雙倍補償。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終止合同,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而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賠償的單位,都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上述支付標準雙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