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找我訴苦,表示他感覺自己最近幾個月的工作成果領導都不是很滿意,不久前又聽同事說好像公司想要將一批能力不怎麼樣的員工給辭退,頓時他就感到自己岌岌可危,深怕自己成為裁員名單上的一員。
換做是平時,他其實是一個比較隨性的人,工作沒了再找就是了,只要自己能吃得了苦,根本不愁找不熬工作。但現在情況不一樣,疫情期間很多公司即便發布了招聘信息,也只是保持著觀望態度,其實根本就不打算招人。
「如果公司肯支付裁員補償那也就算了,但聽說這一次公司裁的是那些不能勝任工作的人,身邊的人都說以這種理由被裁的話,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的,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朋友滿臉鬱悶的問我。
「不能勝任工作」裁員
其實很多公司都認為,當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他們就能將員工辭退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其實這是個十分錯誤的認知。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當公司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不能直接就將員工辭退,而是需要先對不能勝任的員工進行調崗或者是培訓,而如果員工依舊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話,那麼公司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本人,又或者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然後,即便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員工辭退,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也就是說,公司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的話,那麼就需要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及未提前三十天告知的一個月工資,人們常說的N+1就是這個。
經濟補償還是賠償金
實踐中,一般公司都會認為,只要他們在勞動合同或者是公司規章制度上來定義「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情形,那麼當員工滿足該情形時,公司就可以依照不能勝任工作來將員工辭退,但事實並非如此。
一般仲裁委在審理類似「不能勝任工作」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時,即便公司有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上約定「不能勝任工作」的範疇,但仲裁委還是會對公司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查看規定是否合情合理。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末尾淘汰制是很多公司都會採用的方式,目的是為了激勵員工努力為公司創造業績,而當有員工連續幾個月都排在最後幾名的時候,那公司就會依照「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知道,員工排在最後一名並不代表這名員工就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所以公司以末尾淘汰制為由裁員很明顯是不合法的,而不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可不就是經濟補償,而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了。
總結
一份健全的規章制度,應該從績效、考勤、獎懲、自評、他平等方式全面客觀地對員工進行評定,只有這樣的考核制度才能更好地被判定為合理。
除此之外,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應當向全體員工公示,並要求新入職的員工查看並籤字確認,每個月的考核結果也應該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員工,保證員工知道。
然後就是,即便員工在重重考核下真的被判定為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公司也不能直接就做出辭退的決定,此時應該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是調崗,如果員工依舊不能勝任,那麼才能做出辭退。
最後就是,即便是依照「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員工,該支付的經濟補償還是不能少,而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被辭退的消息,那麼則需要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這同樣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