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冠病毒來了,企業要活下去,該不該裁員,這兩天網上討論得非常激烈,那麼關於受疫情影響的經濟裁員,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來看這些問題。
由於新冠病毒疫情的突然襲擊,使得全國人民度過了一個最漫長的春節假期,1月26日,國務院延長了春節假期至2月2日,但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多個省市將企業復工的時間延長至了2月9日以後,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安排職工待崗的,第一個月工資是要正常發放的,之後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70%以上進行發放。
不少網友表示,雖然突然閒下來了,但面對房貸、車貸,壓力還是比較大的,並希望疫情能夠早點結束,自己也能回到工作崗位上。
這次疫情無論對對國家還是對企業都是一次大考,新冠病毒影響經濟的在重壓下,一部分企業為了活下去,主動選擇了經濟裁員。
2月8日KTV「K歌之王」北京旗艦店總經理髮內部信稱,疫情影響下持續閉店的狀態讓公司現有的財務承受巨大壓力,經公司管理層研究後決定,將於2020年2月9日與全體員工200多人解除勞動合同,30%員工不同意則破產清算。
2020年2月10日,新潮傳媒迎來開工。員工大會上,新潮傳媒創始人張繼學宣布裁員500人,佔總員工數的10%,高管集體降薪20%,據了解,此次新潮的裁員將涉及公司的銷售、開發、服務等部門。
新冠病毒來了,企業要活下去,該不該裁員,這兩天網上討論得非常激烈,那麼關於受疫情影響的經濟裁員,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來看這些問題。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能否以「武漢旅居史」為由拒絕與其籤訂勞動合同?
不可以,對於具有武漢旅居史的人員,在經過隔離和醫學觀察後,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但該勞動者不符合單位用人要求的除外。
三、疫情期間,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四、疫情期間,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但特殊行業除外,如:口罩、防護服的生產企業,勞動者無權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即延長加班的限制。
五、員工可否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
可以,但醫師、特殊工作人員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六、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可否對勞動者進行調崗、降薪?
不可以,但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困難,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外。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七、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綜自:華律網、聚富財經、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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