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養鸚鵡4年賠錢想放生 法律規定放生也違法)
近日,深圳青年王鵬「賣自家養的2隻鸚鵡被判5年」的新聞引發爭論。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參與讓王鵬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們期待二審能對一審的判決作出修正。
對王鵬案二審抱有期待的,還有養鸚鵡老闆阿勇。在安徽省從事鸚鵡養殖的阿勇是有證經營。他目前擁有一個佔地16畝的養殖場,裡邊養有藍黃金剛、綠翅金剛和非洲灰3種共計160多隻鸚鵡。
阿勇是廣東人,對香港的花鳥市場有關注。發現鸚鵡市場有利可圖後便盤算著做這門生意,「回來我還特地查了一下,內地法律對養殖鸚鵡是大力提倡的。」
1988年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阿勇說,從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以下簡稱《馴養繁殖許可證》),到引種、建廠……2013年底,養殖場初具規模。
但現在阿勇覺得,自己仿佛是掉進了一個坑裡,無力逃脫,「這個東西的養殖太複雜了,我們一切都按合法的來,4年來已經賠了500多萬,盈利依然遙遙無期。」
阿勇回憶,他的養殖場最初引進了80隻鸚鵡,「20隻藍黃金剛,20隻綠翅金剛,40隻非洲灰。」阿勇說,這三種鸚鵡的前兩種是《華盛頓公約》附錄二,「非洲灰」買時是《公約》附錄二中的,去年被收錄進《公約》附錄一中了。
「這東西不能隨便賣的。」阿勇說,在鸚鵡的養殖過程中,必須要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而這些證只是合法養殖的必需,「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養的鸚鵡只能賣給有《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組織或個人。」
現在阿勇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他想,如果以後沒錢運營養殖場了,就乾脆把鸚鵡放生了算了,「每年30多萬的費用,如果不盈利我堅持不了多久。」
但查詢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後,阿勇「崩潰」了:因為人工養殖的鸚鵡不具備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規定,放生鸚鵡等同遺棄,也是違法的! 據《成都商報》
(原標題:養鸚鵡4年賠錢想放生 法律規定放生也違法)
本文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