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一時爽
鐵窗生涯悔不初
莫出手
近年來,高空墜物、拋物事件頻發,嚴重損害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為了治理這種亂象,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今年10月21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在民事責任之外強調了刑事責任的追究。
換句話說,只要你敢高空拋物,等待你的是剝奪人身自由的鐵窗生涯,甚至是剝奪生命嚴重刑罰。
相關新聞報導
各大新聞媒體報導的高空拋物、墜物的悲劇不勝枚舉。廣州多起高空掉落玻璃片、搬磚、菸灰缸致人重傷、死亡的真實案件;重慶高空掉落晾衣杆插中擺攤女子腦部;廈門40米高空墜落鋼管擊中女子致死……一個個有著無限可能的生命就這樣畫上了終點。
高空落物的危害
來自高空的落物被稱為「城市上空的痛」,那麼究竟有多大的危害呢?
有實驗數據表明,一個30g的雞蛋,從4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裂,從18樓下來就可以砸破頭骨,而從25樓下來就足以致人死亡。
小小的雞蛋威力尚且如此,那換成菸灰缸、啤酒瓶甚至是刀片呢?
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
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側重點在於物品的自行墜落,無論是建築設施附著物還是家用物品由於客觀原因而墜落。在高空墜物的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只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對於高空墜物的造成他人損害,建築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形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例如高樓陽臺花盆被風吹落砸傷行人,若能確定花盆屬於哪戶居民,則由該戶居民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無法查清,在高樓中養花的所有居民都需要承擔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側重的是人為的將物品從高空拋擲而下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在民事賠償之外,更涉及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如果所拋是如紙片式的輕軟物品致傷可能性很小的情形時,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行為人最高會面臨5至10日的行政拘留,500元以下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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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如果高空拋物屬於以下幾種情形,會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人面臨的將是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的鐵窗生涯,甚至最高可能面臨死刑。
1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較為私人或者人流量較少的地點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在誤以為樓底無人的情形,可能會被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相關案例
案號:(2018)黔0111刑初158號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5日5時30分許,被告人陳國訓電話邀約其子陳小寶、陳小寶女友蔡某2到松柏山大橋工地撿拾鋼筋,後被告人陳國訓與陳小寶、被害人蔡某2三人駕車前往貴陽市花溪區嘎多村在建的松柏山大橋附近,被告人陳國訓與陳小寶囑咐蔡某2在車上等待,由被告人陳國訓與陳小寶順著工地塔吊爬上橋面撿拾鋼筋,後陳小寶先行爬下橋面,被害人蔡某2見陳小寶爬下橋面誤以為撿拾結束遂從車中走出,此時仍在橋上撿拾鋼筋的被告人陳國訓將數根鋼筋從橋上扔下,不慎砸中在橋下等候的被害人蔡某2頭部,造成被害人蔡某2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觀點:被告人陳國訓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被害人蔡某2被鋼筋砸中頭部死亡,其行為與被害人蔡某2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學校、公交車站、街道等人流量密集地點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或者出於洩憤等動機故意拋擲多個物品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以傷害、殺害或者損害特定的財物而故意實施的拋擲行為,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毀壞財物罪。
4
尋釁滋事罪
酒後滋事,無故從高處拋擲物品,嚴重影響他人生活,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符合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四款的規定,即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高空拋物,帶來的除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之外,只有以鐵窗與外界相隔的牢獄生涯甚至是死刑。切記切記,三思而後行。
法條連結
一、《侵權責任法》
第85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刑法》
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作者 / 徐汪群
編輯 / 燈燈
2019年305期|總第6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