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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警方DNA採集揪出「高空拋物元兇」!別以為扔得天不知地不曉?
7月中旬,家住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物華興洲苑小區45號樓一樓的周女士一家再次遭遇高空拋物後向西花園派出所報警。接警後,該所民警進行調查並決定於7月21日起通過採集DNA的方式,鎖定該單元高空拋物「元兇」。近日,記者從西花園派出所獲悉,目前通過信息比對,當日向樓下拋下酒瓶的「元兇」已找到,為45號樓1單元18樓一住戶家中4歲小孩。
「比對出結果後我們也很詫異。」西花園派出所辦案民警黃警官介紹,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該派工作人員入戶採集DNA信息時,經過對比、篩查、排除等環節,共採集有效DNA信息涉及18戶26人,而不常住的、能提供案發時不在場證明的住戶都被排除。
警方調查發現」熊孩子「惹禍
黃警官:「這個孩子當時和姐姐兩人在家,趁大人不在家,便站在窗邊將垃圾桶內的空酒瓶扔下樓。」
結果出來後,派出所已將一樓住戶、4歲小孩及其監護人傳喚到派出所進行了了解。因4歲小孩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所以在這起事件中,主要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另外,本次高空拋物造成一樓住戶家陽光房玻璃輕微損壞,所以最終由警務人員對「熊孩子」的父母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負責維修被損壞的玻璃,最終與一樓住戶達成諒解協議。
興洲苑社區主任郭傑:這起事件中,孩子不懂事不是理由,假如產生嚴重後果,可能涉及的就是刑事責任了。雖說這起事件最終找到了「元兇」,但也暴露出一些家長對孩子教育的缺失,目前,該社區已展開入戶宣傳,對高空拋物帶來的危害以及如何避免發生此類事件等進行了宣傳。(新消息報記者李奕辰實習生顧泰銘)
未成年人拋物致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而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受傷的,是屬於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為,4歲小孩高空拋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32條「監護人責任」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另外,根據現行的《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12條第二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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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小區高空拋物時有發生,文明環境何時回歸?
「當時,從2號樓高層扔下來一部手機,差點砸中樓下一小孩,手機離小孩只差10多釐米的距離……」2020年6月17日,寧夏銀川市興慶區天都十六區居民馬女士說起前不久發生的一件事,還心有餘悸。
當日10時許,記者在天都十六區東區3號樓的3樓200多平米的平臺上看到,塑料瓶、紙盒、拖鞋、衣物等生活垃圾扔得到處都是,環境衛生大打折扣。
「這只是一小部分,小區內7棟樓之間的3000多平米的平臺上,是高層不文明住戶亂扔棄物的集聚點,物業公司每周都會安排專人清理7麻袋垃圾。」寧夏東昌錦潤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附近幼兒園、餐廳、醫院、娛樂場所選擇此處作為集體宿舍,多人合住,租戶多為年輕人。「2017年至2018年,為了規避更多的高空拋物現象發生,小區三分之一的業主配合物業公司在自家窗外,自行安裝防護網,但效果還是不理想。」隨後,記者從銀川市興慶區中山南街安和社區工作人員了解到,轄區內的安康苑、天都十六區西區都存在這種現象。
家住銀川市興慶區麗景南街鳳鳴佳苑小區一樓帶花園的李先生對於高空拋物也有感觸。他經常會發現,院子裡有菸頭、煙盒、廢紙團、塑膠袋等一類的廢棄物,有一次還碰到隔壁單元樓上的住戶打開窗戶往下倒垃圾,令人不齒。「汙染了環境不說,萬一扔下的是個酒瓶什麼的,砸到了樓下的車或者人,那後果是不敢想像的。」
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者進行嚴懲,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即將於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也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責任劃分更明確。希望通過法律的約束,讓高空拋物者「望而卻步」,還居民安全的居住環境,讓城市文明更近一步。(寧夏日報記者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