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行為不可取!讓高空拋物不再任性

2021-01-14 網易新聞

近年來,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時有發生,因「肇事者」很難查找,這種令人厭惡的不文明行為被稱為「城市上空的痛」。

新年伊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實施,對不明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如何追責有了明確說法,這讓審理「高空拋物」類案件有法可依。僅三天後,廣州實施《民法典》首案宣判,一起因高空拋物致老太受驚摔傷的案件判賠9萬餘元!住在35樓的一個小孩扔下一瓶礦泉水,雖未砸中老太,但她因受驚嚇摔倒受傷。法官表示,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醉酒男子高空拋物砸車被抓正著 入刑!

2020年4月的一天,19時30分,租住在南開區一棟居民樓6樓的公某某飲酒後,開始往樓下扔東西,菜墩、酒瓶子、磚頭、墩布把、涼蓆……停在路邊的一輛標緻車被砸壞。

有路人發現後,趕緊撥打110,公安機關當即將公某某傳喚到案。經鑑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3.7mg/100ml,車損價值認定為537元。案發後,公某某賠償了車主的損失並獲得了諒解。

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區評估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依法判處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本案公訴人、南開區檢察院檢察官付鵬飛介紹,被告人住的是6層頂樓,路人經過時能夠直接判斷拋物從何而來,接報警後警方直接上樓找到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院果斷提起公訴,指控犯罪嫌疑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確定誰扔的,是高空拋物案中的關鍵環節。如果沒有當場指認當場報警,也不見得沒有辦法。公安機關可以現場取證,比如拋出物品裡的蛛絲馬跡,或者整棟樓的DNA比對等,都有可能鎖定被告人。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提起公訴。」 付鵬飛說。

其實,目前隨著公安天網行動的深入,街邊攝像頭日益布控成網,很多小區、企事業單位也都安裝有監控攝像頭,加上人人都有手機,隨時可以拍照攝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那些明明高空拋物,卻還抱著「反正不知道是我扔的」這類幻想,妄圖逃避責任的人,純屬異想天開。

公某某為什麼從高空往下扔東西?付鵬飛介紹,被告人是外來務工人員,來津後在一家超市熟食部做切墩的工作,日常生活簡單,沒有什麼社交圈,本人性格內向,經常在家喝悶酒,一個月幾次,想喝了就買幾元錢一瓶的白酒喝。事發當天,喝了將近一瓶白酒,大約有七八兩,之後就醉了,但從樓上往下扔東西是第一次。檢察官認為,綜合公某某所說,可以將他高空拋物的行為視為發洩情緒的一種方式。

天降菸灰缸砸人 全樓居民一起擔責

河西區人民法院曾於2018年審理過一起因高空拋物致人傷害索賠案。受害人在一棟樓前經過,突然天降一個菸灰缸,不偏不倚砸在他頭上,造成比較嚴重的傷害,可誰也不知道這個菸灰缸是從哪兒掉下來的。找不到侵權人,受害人把事發地點旁的全樓住戶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開庭審理,無法確定加害人。最終法院判決,樓上全體住戶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在沒有找到加害人的情況下,樓上住戶都有可能是加害的侵權人,如果將來經過一系列調查,找到侵權人,樓上住戶還可以就此向侵權人追償。法官也奉勸高空拋物者,千萬別以為扔了東西沒人看見就存在僥倖心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查清侵權人,面對全樓人的追償和聲討,需承擔的責任是翻倍的。

高空拋物投訴不斷 周邊居民很頭疼

從去年初以來,本報新聞熱線接到不少有關高空拋物的投訴,雖然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卻令周邊居民很頭疼。網絡、微博上此類投訴也很多。

河東區春華裡一樓業主呂女士反映,最近半年,自家房屋前地面上經常被人倒下糞便和尿液,臭氣燻天,她懷疑這些汙物是從樓上拋下來的。從她提供的數段視頻中看到,黃色液體自樓上灑下來,混雜著汙物,落在樓門前的地面上,樓下的居民怨聲載道。

河東區遠翠西裡居民王女士反映,樓上有人用塑膠袋裝著糞便和尿液往下拋,砸在鄰居兩個月前剛換的新車頂上,塑膠袋破裂,汙物灑了一車,王女士的車就在旁邊,右側車玻璃上也濺滿了汙物。沒幾天,又有人高空拋糞,正中王女士車的前擋風玻璃。她向居委會反映問題,工作人員當即列印書面提示貼到樓門口,沒想到,提示貼完沒出三天,噁心的塑膠袋又出現了……

河西區龍海公寓居民沈女士反映,樓上經常有人往下扔東西,紙盒、廚餘垃圾、三層板……她家窗前樹杈上掛著條黑褲子,就是從樓上拋下來的,她所在的樓共有11層,200多戶居民,也不知是誰扔的。龍海公寓沒有物業管理,居民就高空拋物的問題向派出所報案,也曾反映到居委會,最終也沒找到「肇事者」。居委會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涉事樓外沒有安裝攝像頭,很難查找,他們在樓內貼了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希望起到規勸作用。目前,考慮給該樓安裝戶外攝像頭,以便隨時監督。

中北鎮正榮潤璟灣小區居民反映,有人從高層往下拋垃圾,掉到小區綠地裡,特別髒,居民們到現在還沒找到是誰拋的。居民曾幾次向小區物業反映,希望對方能幫忙查找是誰從樓上扔垃圾,工作人員只說向領導反映,一直沒有實際行動。

網友「黑旋風不是李逵」日前在微博反映:「聽到一聲響聲,普鴻家園4號樓外的地上出現一大袋垃圾,沒看到是誰扔的,這片空地夏天有很多小孩玩耍,這種行為太危險了,而且不是第一次,每次路過,都有垃圾袋,有時還有『袋裝屎』。」

網友「小竹子」微博反映:「我前幾天去北辰醫院看病,完事沿著對面的馬路邊底商走,突然天降一個點著的菸頭,差一點就掉在我頭上。我當時說這人也太沒公德心了,一旁的老公說你就知足吧,沒掉下來個菸灰缸就不錯了。」

日前,北辰區上河花園小區30樓的居民往下拋東西時被鄰居拍成視頻發到網上。視頻中,高層頂樓一戶居民窗口飛出大量白色紙片,漫天飛舞。視頻曝光後,屬地居委會上門調查,發現室內只有一位老人,其否認他和家人有高空拋物的行為。

居民張女士反映,2020年10月的一天,她看到武清區下朱莊街靜湖花園東區靠近路邊一棟樓的樓頂,幾名工人正在施工,其中一名工人把需要清理的物品直接從樓頂往下扔,這種行為實在危險。靜湖花園是入住多年的居民區,居民比較多,如此高空拋物,很容易傷到人。

原因

高空拋物行為三大原因

一是情緒失控。比如南開區人民法院判決案例中的公某某,就是因為醉酒後情緒失控,高空拋物。江蘇無錫一名男子因工作不順心,先後3次將水桶、槓鈴、花盆從18樓扔下,造成兩輛車損毀,小區居民心理也很恐慌,當地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年。以往在報導中多次出現有人喝醉酒直接把酒瓶子扔到樓下,這都是情緒失控的表現。

二是洩露私憤。鄰裡矛盾未經有效溝通,關係持續惡化。比如河東區春華裡呂女士遇到的情況,她是外地人,在天津買了房子未居住,對外出租。她懷疑高空拋物的原因是樓上鄰居對自己房子的租戶不滿,才用這樣的方式來洩私憤,「有什麼問題可以說,扔糞便讓全樓居民的日子都沒辦法過。」呂女士無奈地說。

三是陳規陋習。有的人文明素質低,沒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遵守公共秩序的習慣,因為住的樓層高,嫌提著垃圾放樓下垃圾桶麻煩,就隨手拋擲。還有的人,沿襲了天津人的老例,吃過的中藥渣子要丟到馬路上──「去老病」,在樓上直接從窗口往下拋擲藥渣子。有人在路上正常行走,飛來橫禍,一袋藥渣子落到身上。

河北工業大學教工志願者協會會長、高級心理諮詢師董浩教授表示,導致出現高空拋物的社會原因有很多,心理原因同樣有很多,有大家熟知的僥倖心理、缺乏自控、慣性、情緒宣洩等。但不管哪種不良心理,出現高空拋物這種行為本身,體現了當事人對於生命、法律、公序良俗缺少起碼的敬畏。

董浩介紹,心理學上有關於反社會人格「不良症」的內容。不良症,又叫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一種需要加以矯正的性格缺陷。

患不良症的人即使做了壞事被抓到,也只是表面上好像受到懲罰,內心絲毫感覺不到傷害別人所受的自責。董浩說,無法遵守社會規範、慣於欺騙他人、行事衝動易怒、具有攻擊性、毫不顧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危、一貫不負責任、在傷害和虐待他人之後毫無悔意是不良症的典型特徵,如果以上特徵佔3條,就足以在臨床上被確診為反社會人格障礙。而且由於不良症患者善於欺騙和裝可憐,往往會找各種藉口推卸責任。「當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一定要對當事人及時篩查是否為不良症患者,以避免後續同類事件的發生。」董浩教授建議。

破解

規定和法律相繼出臺

現實中,對於高空拋物,監管和查找「肇事者」很困難,那麼是不是說我們對此就毫無辦法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高空拋物不僅是一種不文明行為,更嚴重的是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建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五百元罰款。」而《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因此,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由街鎮綜合執法機構進行管轄。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是困擾大城市許久的頑疾,和以往散見於多部法律法規不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已於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門對處置「高空拋物、墜物」作出詳細規定。其對「在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作了禁止性規定,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因此,高空拋物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並依法立案偵查。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王秀傑律師介紹,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空拋物、墜物侵權案件中,《民法典》還採用了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也就是說,除了公安等機關調查取證外,涉及的樓內住戶也需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高空拋物行為。如果暫時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住戶也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所有住戶就要一起承擔責任。以後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可以依據《民法典》規定的追償權,向加害人提起追償訴訟。

市民如果發現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採取拍照或錄像的方式,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向天津市便民服務專線88908890反映,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便於執法部門展開調查。如果造成人員損害或者財物損失,應及時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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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套高空拋物監控系統 連馬雲都點讚!
    其中,聯合國數字合作高級別小組聯合主席馬雲在8分鐘的演講中談到:「去年重慶已經使用無人駕駛船隻在長江上巡邏,今年重慶用數位技術治理高空拋物,過去重慶緣水而建,因水而繁榮,未來的重慶,一定是因為數位化而繁榮」。馬雲口中的用數位技術治理高空拋物,說的正是九龍坡區公安分局今年上線的「瞭望者」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控系統。
  • 還敢高空拋物?無錫這裡24小時監控盯著呢
    「這可不是普通路燈杆,而是一批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立杆。」和風社區黨委副書記陳昌意介紹,目前小區正在安裝108個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覆蓋整個小區。預計9月底這批空中「文明眼」將全部上崗,今後高空拋物這一不文明現象將有24小時的監控者。
  • 高空拋物或將入刑,視頻監控如何掌握「一手資料」?
    據草案規定顯示,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簡單點說,高空拋物將處拘役、管制或罰款,如果直接/間接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將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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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州發生連續高空拋物,20多層樓不斷拋下花盆、貓、柜子!
    然而,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帶來很多的風險, 高空拋物就是最為典型的一個!這是在住平房的時候不需要考慮的問題!對於高空拋物,原本都覺得只是素質問題,當一個有一個生命因為高空拋物失去的時候,我們終於意識到高空拋物其實是一種犯罪,甚至其惡性絲毫不比很多的刑事犯罪輕!3月18日,廣州一所大廈出現了連續的高空砸物事件!
  • 國內首個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控系統上線
    在當今社會高空拋物行為已經成為我們在當今所謂的文明社會所面臨的,一個較突出的問題,高空拋物現象已經嚴重的影響到社會居民的生活環境、生活質量甚至是生命安全。從高樓上拋下來的瓶瓶罐罐甚至是衣服臉盆等物品,這給我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緊張感,但是高空拋物的殺傷力可能遠比我們想像的要更加可怕。2017年10月,胡女士在樓下停放自行車時被高空拋下的菸灰缸砸傷頭部顱骨,當場血流不止。 2018年9月,珠海一女子遭小區外牆脫落的瓷磚砸中,搶救無效死亡。
  • 高空拋物該怎麼判?
    高空拋物該怎麼判?法 官 說 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於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後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
  • 高空拋物致人受傷誰擔責?打羽毛球被擊中眼睛訴球友能否獲支持?
    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   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   自甘冒險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的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