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死於親娘之手,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今天給大家講這個故事,發生在山東,山東有一個王女士,王女士在家裡相當的跋扈,她有一個6歲的孩子也有一個看起來老實巴交的老公。
有一天,一家人在一個桌上吃飯,也不知道因為什麼事,兩口子就吵起架來,沒想到王女士起來直接給她的老公臉上來了一個大嘴巴子,老公也不敢惹自己的老婆,只好栽著頭走了。
王女士打走了自己的老公,火氣還沒消,回頭又看見了她6歲的女兒,在桌上吃飯,於是就罵她的女兒說,你吃飯這麼慢,你跟你爹一樣,都不是好東西,小姑娘一聽,自己的媽媽罵自己,就說我還沒吃飽呢。
王女士在家裡橫慣了一聽,怎麼著小姑娘就敢跟自己頂嘴啊,於是就順手從邊上拎起來一根鋼管,照著自己姑娘頭上就是一下子,女兒當場就被打倒在地上了,昏迷不醒,王女士一看,這一下子不好了趕緊把女兒送到醫院去搶救,但是醫生已經無力回天了。
女孩就這樣子被自己的娘一棍子給打死了,這個案件後來送到法院以後,法院認為她構成故意傷害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個消息一公布出來,很多人都議論紛紛,有人說她娘就是故意殺人,還有人說她是過失致人死亡。
我們對這個事情做一下法律構成方面的分析,首先我們來看一下,王女士她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如果說她是故意傷害,她就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如果說她是故意殺人的話,她就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從案件上來看,自己的親娘打自己的女兒,難道她就是想奪她女兒的命嗎,肯定不是。
所以說王女士,她是不具備剝奪她女兒生命的這種故意的,顯然故意殺人罪咱就別提了,只能是在傷害中來進行選擇,既然是傷害,那麼她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其實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就在於前者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後者卻沒有這種故意。
她的娘用鐵棍打自己女兒的頭,在主觀上她給女兒造成傷害,這個後果她持的是一种放任態度,她不想把自己的女兒打死,甚至說她還不想打傷,可是她平時跋扈慣了,給一下子就給一下子。
那种放任的主觀意識,我個人覺得還是有的,所以法官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充分地考慮到了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是母女關係,她的主觀犯意相對還是比較輕的,所以才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正是因為充分地考慮到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這種母女關係,認為自己母親雖然有故意傷害的行為,但是主觀惡性還是相對小的,要知道主觀惡性是量刑最重要的一個標準,所以基於她的主觀惡性輕,法院才從最低的起步刑來判她。故事講完了,你怎麼看待這件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