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指非法剝奪對方生命權,是一種惡劣且嚴重的行為,應該受到刑罰;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雖然都是剝奪了他人生命權,但因其定義不同、性質不同,受到的刑罰也不一樣。
過失殺人,是指非故意或非預謀的殺人、是由於行為人的疏忽造成了殺人的後果,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而故意殺人,則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相關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則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雖然都是致人死亡,但過失和故意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異。
當事人的致人死亡的行為到底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不是由當事人說了算的,在實際判決中,存在很多犯罪嫌疑人企圖將自己的故意殺人掩飾為過失殺人的情況,並不是一句「本意不是致人死亡」就可以決定為過失殺人的。我國法律將以下5種情況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不接受過失殺人的解釋: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
以上5種情況,雖然行為人可以說自己本意不是致對方死亡,但其行為初衷已經不合法,傷人或殺人的行為是出於本意。至於後果,因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也就是說,故意殺人罪並非是要被害人死亡才可以定義,只要行為人有這個故意傷害(殺害)的意圖就可以定罪;並且,故意殺人罪不是說要實施暴力到受害人生命最後一刻,並非是說其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的死亡才可以定罪,因加害人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有生命危險,加害人又沒有採取有效急救行為的,也是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