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
故意是指對結果的故意,而不是對行為的故意。因為對於行為,必然是故意的。
故意分為直接的故意與間接的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會」造成危害結果,並「希望」、「追求」該危害結果的發生。
其中,「明知」是指對該犯罪的客觀要件都認識到。對於「記述的構成要件」,只需要認識到「屬」,不必認識到「種」,比如「毒品」,只需要認識到該物是屬於毒品,但是不需要認識到是哪一種毒品,是海洛因還是嗎啡。對於「規範的構成要件」,只需要認識到客觀事實,不需要進行價值評價,不需要認識到法律概念,比如「淫穢物品」,只需要認識到光碟中內容是裸體男女床上運動,不需要認識到這種內容屬於「淫穢」。
「希望」、「追求」是指對結果的態度,是積極主動的,十分想讓發生的,也是犯罪的目的。
2.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但「放任」結果的發生。如果結果是「必然」會發生的,那就是直接故意,如果對可能的結果是「積極促成」,而非消極等待,那就是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只有造成了實害結果,才能處罰。間接故意如果造成了實害結果,就構成犯罪並受刑罰。間接故意如果沒有造成實害結果,可能是犯罪未遂,也可能不夠成犯罪。
刑法分則中的故意犯罪,沒有特別規定的,都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
二、過失
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實害結果才構成犯罪;間接故意,只有造成實害結果才處罰。
過失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也就是「應當預見而沒有有預見」。成立相應的過失犯必須有認識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可能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則只能認為是意外事件。而如何認定「應當預見」,一般要結合生活經驗、業務規則、行業歸責等。
2.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預見到了可能的危險但是輕信自己能夠避免,也就是「預見到危險,但相信能避免」。重點在於「輕信能夠避免」,而這種自信的憑藉可能是主觀的,也可能是客觀的,或者行為人對自己的能力、技術有自信(主觀憑藉),或者行為人採取了一定的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客觀憑藉)。
如何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行為人是否有主客觀方面的自信憑藉。如果有自信憑藉,不論是相信自己能力、技術出色,還是採取了客觀的避免措施;如果出現了賭徒心理(比如「死了活該」),就是間接故意。
其中,有兩種需要特別注意的情況:一是,行為人雖然主觀上可能「排斥結果的發生」,但是沒有為此做任何的措施,主觀上也沒有任何自信的依據,就只能認定為間接故意;二是雖然採取了避免的措施,但是這個措施跟鬧著玩一樣,根本不可能有什麼效果,也只能認定為間接故意,因為採取的措施微不足道,其實主觀上還是放任結果發生的,對於避免結果根本沒有努力。
三、行為危險係數與主觀心態判斷
一般情況下,我們可以從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的危險係數來評價他的主觀心態,畢竟當時他的主觀心態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知的。
行為的危險係數越高,我們就越認為他的主觀故意度越高,反之,行為越不危險,就越認為他過失的可能性較大。危險係數評價指標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自信過失>大意過失。
比如案例中把充氣泵塞進小孩的肛門,行為的危險性特別高,不論行為人如何辯解當時只是鬧著玩的,我們都應該認定為他們有傷害的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又比如某人在馬路上輕輕推了朋友一下,結果朋友腳底打滑摔倒被疾馳而過的汽車碾壓致死,輕輕推這個行為危險係數很低,我們無論如何也最多只能認為是過失。
四、其他
另外,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也有在主觀層面阻卻罪責的功能。例如某些只能由故意心態構成的犯罪,如果該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就不構成犯罪。比如強姦罪只能由故意心態構成,不存在過失強姦罪這種罪名。確實有過失強姦的行為,但是不存在過失強姦罪。
參考資料:徐光華刑法一本通;柏浪濤刑法攻略;張能寶刑法試題集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