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郭子玉辯護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廣處獲悉,今日,他接到遼寧省朝陽市中院電話,得知郭子玉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目前,判決書正在郵寄中。
紅星新聞記者從朝陽中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的《關於郭子玉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通報》(以下稱「《通報》」)了解到,2020年12月18日,朝陽中院對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二審宣判,郭子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通報》中稱,經調查,郭子玉與被害人趙洪財系同村村民,平素關係不睦,2018年6月19日,郭子玉妻子楊鳳榮在自家門口與趙洪財相遇,趙洪財追楊鳳榮至其家院內,用拐棍將剛出屋門的郭子玉頭部擊打出血。
↑朝陽中院關於郭子玉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通報
郭子玉搶過拐棍,並將趙洪財推倒在地,楊鳳榮按住雙腿,郭子玉騎在趙洪財身上,使其無法動彈。期間,郭子玉用搶奪的拐棍對趙洪財進行持續毆打。
隨後,郭子玉報警。10多分鐘後,民警趕到現場,將騎在趙洪財身上的郭子玉拉開;趙洪財被其子攙扶回家中。
當日12時許,趙洪財在家中死亡。經鑑定,趙洪財頭面部、背臀部、四肢部總計29處創傷。其中腦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肢體軟組織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符合外傷誘發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其死亡與本次事件中所形成的損傷有因果關係。
朝陽中院認為,趙洪財已87歲高齡,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奪下拐棍並將其推倒後,郭子玉夫妻已經完全控制住趙洪財,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後實施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由於趙洪財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過錯,且郭子玉系自首,故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朝陽中院稱。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是郭子玉第三次在判決中被更改刑期。
↑凌源市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子玉6年刑期
2019年7月,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認為郭子玉構成故意傷害罪,明顯不屬於防衛過當,判處郭子玉有期徒刑6年,「郭子玉67歲、趙洪財87歲,趙洪財年長近20歲,身體素質也不及郭子玉,郭子玉推倒趙洪財後,趙洪財的傷害行為就已被有效制止,但郭子玉在此之後仍對趙洪財實施了毆打。」
2020年8月,案件被朝陽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子玉有期徒刑5年。
↑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審判決書
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為,按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應符合條件為:一、有不法侵害發生;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候;三、不法侵害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四、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本人。
據此,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為,郭子玉行為與法律所要求的正當防衛的條件不符,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對郭子玉及其辯護人「正當防衛」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2020年12月,朝陽中院對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二審宣判,郭子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二審判決生效後,郭子玉的刑期從2018年6月19日算起,到2021年6月18日,郭子玉將刑滿出獄。對於二審判決結果,郭子玉家屬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雖然刑期從原一審的6年,變成如今的3年,但他們依舊不服該判決,堅持認為郭子玉行為系正當防衛,將依法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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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