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類似養寵物傷人的案例並不少見。飼養動物損害事件主要源於飼養動物致害、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以及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又該如何正確養寵物?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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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動物致害責任
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關鍵詞(一):概念界定
飼養動物通常具有一定持續性並有固定飼養場所或設施;短暫飼養或者無固定場所飼養,也屬於飼養的動物。通常意義上,家養的寵物、牲畜、家禽,動物園中的動物,實驗用的動物等都屬於飼養的動物。例如:居民家中的寵物狗、貓等屬於飼養的動物;對於臨時收留的流浪狗、流浪貓,即便飼養時間短暫,缺乏固定場所或設施,依然應認定為飼養的動物。
關鍵詞(二):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為解決「何人來賠「的問題。飼養動物侵權,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論動物飼養人是否有主觀過錯,只要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則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為侵權責任主體,即便是暫時替朋友照看寵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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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
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的義務。以養狗為例,攜犬外出應當用束犬鏈牽領並避讓他人,特別是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乘坐電梯人多時建議給狗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避免寵物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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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
的致害責任
《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飼養烈性犬等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較嚴格的責任規定,即便飼養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應安全防範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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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逃逸動物
的致害責任
《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中,動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貓等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所造成。發生此類事件,不管飼養動物是遺棄還是逃逸,原飼養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飼養人和管理人都應當對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負責,嚴防動物脫離控制,更不要輕易遺棄飼養的動物。
《民法典》第1251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飼養動物是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但前提是合規飼養、合理約束。《民法典》在飼養動物方面凸顯了責任導向,這些規定在實施後將在很大程度上對文明飼養動物起到規範性作用,進一步督促飼養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責任。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約下,規範、文明養寵能夠真正成為民眾的自覺遵循。
來源:姑蘇檢察發布微信公號
文字:周永俊
編輯:呂卓君、胡錫芸、章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