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3 19: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表決通過,標誌著中國邁入了「民法典」時代,這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共7編、1260條,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覆蓋一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
包頭市公安局教育培訓支隊特在鹿城警務在線開設民法典在線系列欄目,通過以案說法,努力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氛圍,積極幫助廣大人民群眾解決生活中的遇到的各類民事法律問題。
法條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艾某英訴於某鵬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糾紛案
艾某英與女兒徐某在小區遛鬥牛犬過程中,碰見於某鵬所有、飼養的兩隻雪橇犬由呂某柱代為在該小區內活動。雙方的犬只均有犬繩牽領。雙方的犬只相遇時,互相吠叫並發生衝擊。現艾某英訴至法院,主張其在該過程中受傷,請求於某鵬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艾某英案發時採取措施明顯失當,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於某鵬的賠償責任。綜合過錯程度,各自承擔50% 的責任。艾某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於某鵬在事發小區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阿拉斯加雪橇犬,雖然艾某英對此亦有過錯,但其由此產生的合理損失,於某鵬均應予以賠償。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評析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民法典第1247條沿襲了《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繼續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最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損害的,不得減輕也不得免除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於某鵬飼養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屬於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 造成艾某英損害,於某鵬應當按照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艾某英在處理於某鵬飼養的阿拉斯加雪橇犬與自己飼養的鬥牛犬之間的糾紛時,採取的措施明顯失當,對於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重大過失,並不能作為於某鵬請求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事由。一審判決於某鵬減輕責任有失妥當,二審判決糾正了該錯誤,是正確的。這主要是為了規範飼養動物的行為,督促動物飼養人嚴格遵守規定、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
特別提示
特別提示:公安機關在處理這類糾紛時,要注意調查取證,責任認定。
包頭市公安局教育培訓支隊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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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在線|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損承擔絕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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