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適用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案宣判!

2021-01-16 濱州網警巡查執法

一場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擊中致右眼受傷,接近失明。

責任怎麼劃分?賠償由誰承擔?

1月4日,這起北京首例適用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的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打羽毛球被擊中 右眼受傷

70多歲的宋先生是一名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他便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

在後續的羽毛球比賽中,宋先生「結交」了同樣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的周先生。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宋先生、周先生以及四位「球友」約好在朝陽區某公園舉行一場羽毛球3V3的比賽。而就在比賽過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一球擊中了右眼。

事發後,宋先生在周先生的陪同下前往醫院就診,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

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療。

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證明顯示宋先生「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於是,宋先生以侵害其健康權為由,將周先生訴至朝陽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8500多元。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方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卻仍未履行注意義務,而是選擇向原告大力扣球,這才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此行為構成重大過失。

且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被告方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已經70多歲,眼睛此前也曾受過傷。在此次受傷前,原告已連續參加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身身體條件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且事發時,被告位於場地的中後場位置,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

此外,在法庭調查中,原告表示,被告沒有對其受傷存在故意。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行為是否構成「自甘冒險」?責任如何劃分?

關於原告行為是否構成「自甘冒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認為,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

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

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

被告在原告受傷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原告在庭審中不主張被告對其受傷存在故意,而關於被告對原告受傷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法院認為,被告回球時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且高度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動都經過慎重考慮,故應將此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

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本案是否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

關於案件是否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法院認為,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且法律又未規定適用無過錯的情形下,基於公平的觀念,由雙方對損失予以分擔。但其適用範圍應受到嚴格限制。

本案並不具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平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現行法律並未就本案所涉情形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規定,相反,案涉情形該如何定責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予以明確規定,故本案不具有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

最終,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自甘冒險」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的新規則。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冒險」規則的適用情形,規定其適用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且僅適用於因參與者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並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款的確立,對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以及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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