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22: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砰」!隨著一聲清亮的法槌敲擊聲,1月7日,原州區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內,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審結,該案系本院第一例適用《民法典》相關條款審理的案件。
原告馬某某因合同違約將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杜某和丁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籤訂的兩份《房屋認購協議書》;由三被告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本案中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就自己與另兩名被告以及第三人高某之間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達成由原告與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籤訂《房屋認購協議書》,確定由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涉案的兩套房產以解決前述債權債務關係,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應的收款收據,該協議及收款收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即依法享有合同上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由於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至今不能向原告交付涉案房產,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應解除雙方籤訂的認購協議書,協議解除後,被告應向原告退還房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籤訂的《房屋認購協議書》;並返還原告馬某某認購現金。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籤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及債務糾紛的時間,雖然都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但雙方因各自原因,協議未能按期履行,且雙方協商不下,直到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此可知,被告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違約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之後,該案雖於2020年訴至本院,然《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從更有利於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角度考慮,本案一審援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文/祁偉
原標題:《圍觀,原州區法院適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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