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5月23日訊 (通訊員 馮雅頌 記者王國柱)翻建房子本是一件歡喜的事情,然而一名小工在施工現場摔傷致殘,還惹出一場官司。靖江法院近日對這起糾紛案進行判決,小工、工程承攬人、房主三方被判共擔責任。
因房屋年久失修,靖江一村民錢爾在2017年春天著手翻建自家房屋。趙一承接了該戶的油漆粉刷工程。趙一組織人員施工,安排陳山在工地做小工。當年12月初,陳山在三樓外牆施工時不慎跌落到地面,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陳山因重傷,先後在靖江等地醫院住院治療,累計住院約半年,後進行了傷殘等級鑑定。
陳山向靖江法院起訴稱,他受趙一僱請從事勞務活動,趙一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趙一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50萬元,房主錢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陳山在趙一承包的油漆粉刷工程工作期間,是趙一安排工作任務並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存在勞務關係。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身受到損害的,按照提供勞務方與接受勞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人、分包人選用沒有相應資質的人施工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陳山作為長期從事小工作業的人員,在三樓外牆工作時,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考慮工作環境的安全程度,導致自身從三樓摔落受傷,對事故發生和後果加重具有過錯。
綜合各方對事故發生的過錯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情確定小工陳山、工程承攬人趙一、房主錢爾分別承擔30%、40%、30%的責任。靖江法院認定陳山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50萬餘元,判決趙一、錢爾分別賠償陳山事故損失60萬餘元、45萬餘元。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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