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砍山樵夫
說起中國古代法家,人們經常想到的多是商鞅、韓非、李悝等人。李悝著《法經》主導魏國變法,拉開了戰國七雄變法圖強的大幕,商鞅變法更是是被諸侯鄙視的秦國一躍成為強國並最終一統天下,韓非則是法家理論的集大成者。他們雖是法家著名的代表人物,卻不是法家的鼻祖。
那麼法家的鼻祖是誰?不是商鞅、韓非、李悝,也不是管仲、皋陶,法家的鼻祖是子產。
子產(?—前522年),即公孫僑,字子產,又字子美,還有叫東裡子產、鄭子產的,春秋時期鄭國傑出的政治家。鄭簡公十二年(前554年)為卿,二十三年(前543年)子產執政鄭國。
子產執政前,晉楚兩強爭霸,鄭國身處兩強之間,內部貴族矛盾重重,鄭國貧弱而混亂。子產執政後,一方面,運用其政治智慧在列強之間穿梭外交。另一方面,開始在鄭國內部變法圖強,大力改革鄭國的土地和稅賦制度。
然而,最能體現子產政治氣魄和法律思想的,是子產鑄刑書的故事。
一
古代國家在未有法典之前,大都經歷過一個秘密法的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隱蔽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
子產決心打破這種愚昧,鄭簡公三十年(前536年)3月,子產鑄大鼎,將國家法律條文鑄在上邊,把鼎放在城中繁華之處向世人公布。子產將法律公布出來,並嚴格依法辦事,增加了社會的透明度,首開政務公開的先河,也是一次重大的普法宣傳和教育活動,這該是我國第一部公開的法典,可以說是拉開了中華法系的偉大序幕。
子產所鑄刑書已失傳,內容目前已不可考。但是結合《左傳》、清華簡《子產》篇等史料,對子產鑄刑書一事也可略知一二。
一是子產的刑書是在借鑑三代法律和貫徹天地之道的基礎上制定的。清華簡《子產》篇載,「子產既由善用聖,班羞勿俊之行。乃肄叄邦之令,以為鄭令、野令,導之以教。乃跡天地、逆順、強柔,以鹹禁御;肄叄邦之刑,以為鄭刑、野刑,行以尊令裕儀,以釋亡教不辜。此謂張美棄惡。」叄邦之令、叄邦之刑是指夏之《禹刑》、商之《湯刑》、周之《九刑》等三代的法令,子產之前並非沒有法律,只是這些法律都是藏之官府而不為百姓所知的秘密法,子產鑄刑書時參照了其中的有益成分。「跡天地、逆順、強柔」,就是體察天地大道的方法。道生法,法律並不是立法者個人意志的體現,而是道的體現,這是道家黃老學派的重要命題之一。可見子產不僅是法家、是儒者,還是黃老學派的擁護者。道生法的觀點,與西方歷史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有異曲同工之妙,法律不是被制定而是被發現的。
二是鄭國施行國野分治的「一國兩制」制度。子產的法律包括令和刑兩種形式,而令和刑又分別分為鄭令、野令,鄭刑、野刑。鄭、野之別,實際上就是國、野之別。周以同姓兄弟或親信所封的諸侯國已非過去承認的原有邦國,而是以武力為背景,在原有眾多邦國的縫隙內人為「插隊」進去,較多地帶有一種武裝開拓和殖民的性質,以賜姓授民為主,地盤是要靠搶的。當時諸侯國的國都稱國,國都裡的人稱國人,國都之外的被徵服人稱野人。國人、野人族屬不同,權利義務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左傳》所謂「都鄙有章」應該就是意思。
三是「作封洫、作丘賦」。《子產》篇雲「野三分,粟三分,兵三分,是謂處(獻)固」。作為野(鄙)、粟和兵是緊密聯繫的內容,「野三分」是指按照田地肥沃程度,把野(鄙)分為三個等級。「粟三分」,是按照田地肥沃等級,徵收三種不同的賦稅。「兵三分」,是按照居住地人口的多少,徵發三種不同等級的兵役。所謂「獻固」,是指所徵調的賦稅形成定製,不能隨意加徵。《左傳》載子產「使田有封恤」、「作丘賦」,廢除土地定期分配使用的井田制,劃清田地疆界實行土地私有,挖好溝渠;把村組織編制起來;按土地面積免徵收賦稅等。
二
子產鑄刑書打破中國歷史長期以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政治傳統,受到了一些貴族的猛烈抨擊。例如晉國大夫叔向就非常不滿,叔向是當時晉國知名的賢大夫,與子產、晏子同時,都是當時馳名列國的賢士,三人也都彼此傾慕,經常在列國會盟中相見,私交也都不錯。但就是這個叔向不惜冒幹涉別國內政之嫌,派人送給子產一封信表達了他的強烈抗議。
叔向在信中說:「我本來對你寄予厚望,但你卻讓我非常失望。古時的聖王,都不公布法律,而是一事一議,由貴族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法律適用,那是因為害怕民眾有爭辯之心。這樣還怕駕馭不了民眾,又以義、禮、信、仁等來約束他們,設置高官厚祿勸誘他們服從,用嚴酷的刑罰來震懾他們。這樣還不夠,還要有聖明賢哲的君主、明察秋毫的官吏、忠厚誠信的長者、慈祥智慧的教師,這樣民眾才能聽從驅使而不生禍亂。民眾知道了法律的內容,就不再害怕我們這些貴族和管理者了,開始心存僥倖不服從管理,並會引證法律和我們爭辯,這種情況是萬萬要不得的。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這三部法律,都是亂世的產物啊。現在你作為鄭國的宰相,改革土地賦稅,制定了三部法律並把它們鑄在大 鼎之上公布,想以次使民眾順服,不是在痴人說夢嗎?《詩經》中說,文王以德使四方萬邦臣服。哪裡提到了什麼法律啊?民眾一旦知道了爭辯的依據,就會拋棄禮儀而引證法律,即使是一些蠅頭小利、細枝末節,也會爭執不休。於是乎,混亂開始滋生,賄賂開始盛行,在你的治理之下,鄭國必將敗亡。」
叔向的信大概表達了三層意思:一是法律不是個好東西,都是亂世的產物,好的社會應該高舉道義的大旗來治理。二是公布法律損害了貴族的統治特權,貴族不能再像以前那樣根據所謂的道德來判案,不能再一事一議,而是要遵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三是增加了管理難度,民眾會會拋棄禮儀而引證法律,引用法律據理力爭,甚至會鑽法律的空子。
春秋時期,鄭國是一個商業發達的國家,宗法貴族的氣勢減弱了,新的地主階層興起。但是鄭國的貴族利用刑罰的隨意裁量權,壓榨商人和新興的土地所有者,對國家很不利。子產公布法律,限制了貴族特權,促進了鄭國農業和商業的發展。子產「鑄刑鼎」正在於避免模糊而任意的控制民眾行為的方法,削弱貴族的統治特權,使平民也可以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消弱了貴族的專制統治。
子產看了叔向信後,客氣而堅定地給叔向回了信,「正如您所說,我沒有什麼才能,不能惠及子孫萬代,我只是想挽救我當前的國家。雖然我不能接受您的建議,但我會記得您對鄭國的關心和對我的教誨。」
說實話,看了子產回信讓人很失望,叔向的發難信寫的可謂是雄辯,我們多希望看到子產對叔向慷慨激昂的駁斥啊,這麼偉大的一次歷史壯舉,我們卻無從知曉其主人公的內心想法,豈不是一大憾事。
子產也許是一位實幹家,不想和那些頑固不化人費口舌,可是理論宣傳教育也是一件大事啊,由於子產先生沒有進行有力的駁斥,導致後世很多叔向們仍頑固地堅持他們的錯誤觀點。
三
範宣子在子產鑄刑書的時候,也是反對的。範宣子認為,火星還沒有出現,鄭國卻使用火來鑄造刑器,公布引起爭論的法律。鄭國恐怕會發生大火災吧!《左傳》也煞有介事地記載了「六月丙戌,鄭災。」
《左傳》對叔向的言論進行了詳細的記載,對鄭國火災進行了記載,對刑書的內容卻一字不提,可見《左傳》的作者應該是贊同叔向的觀點。
但是,《左傳》的作者也不能抹殺子產執政的功績。歷史事實也給叔向以有力的反駁。子產執政後一年,剛開始時變法,阻力很大,社會上流傳一首歌:「硬逼我把好衣服收藏在家,硬把我的田地左編右查,誰要去殺子產啊,我一定參加!」執政三年後,社會上又流傳一首歌:「我家有子弟,子產來教育開導;我家有田地,子產使產量提高。要是子產去世了,誰能像他一樣好?」子產執政共21年,鄭國大治,國勢由弱變強,國人稱頌,諸侯賓服。
歷史大勢,浩浩蕩蕩,先知雖然寂寞,卻並不孤獨。弔詭的是,在子產鑄刑書之前,範宣子也已經制定了一部成文法,只是沒有公布於眾。就在子產鑄刑書的23年之後,叔向所在的晉國也鑄了刑鼎,無疑打了叔向一個耳光。昭公二十九年(前513年),晉國的趙鞅、荀寅佔領汝濱,命令晉國民眾各出功力,共鼓石為鐵,鑄造一個刑鼎,把晉國前執政範宣子所作的刑書刻在鼎上公布,作為社會的行為規範。
孔子聽說後,如當年叔向攻擊子產鑄刑書一樣,對趙鞅鑄刑鼎進行了如出一轍的攻擊。孔子說:「晉國拋棄了法度,恐怕要滅亡了。當年晉國恪守唐叔制定的法度,民眾尊敬貴族,貴族管理百姓,貴賤有序,因此晉文公得以成為諸侯盟主。今天的晉國卻拋棄這個法度,搞了一個刑鼎,民眾都依照刑鼎的規定生活,再也不害怕和尊敬貴族了,我們這些貴族的飯碗豈不是要砸了嗎?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前面子產對叔向回信雖然簡短,總算進行了回擊。這次面對孔子的責難,史書上竟然沒有半句趙鞅、荀寅回擊。想必歷代史家尊儒的居多,對於儒家言論往往大書特書,對於其他的言論只是一帶而過甚至略而不提。看來歷史多半是史家心目中的歷史,而非真實的史實。
四
「子產鑄刑書」這一重大改革在我們中華歷史上是第一次公布了法令條文,終結了神秘法時代,體現了法律未經公布不得作為統治依據的進步的法制理念,成為子產政治改革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同時也是中國政治史、法制史上的一個裡程碑。
主張公開、透明,堅持政務公開的子產們的言論沒有被記錄下來,倒是「貴賤無序,何以為國?」這個聲音一直響徹了兩千多年,仿佛現在還依稀在一些人的心裡。
子產與叔向都是當時的賢者,子產被孔子譽為「古之遺愛」,叔向被孔子譽為「古之遺直」。兩位賢者的爭論,也是長久以來的國家治理方式的爭論,德治還是法治。
德治強調道德,主張天下有聖人執掌,以德治國,強調己正則孰敢不正,是一種依靠內省自律的秩序機制。法治則強調法律,主張一斷於法,依法治國,是一種靠外在強制他律的秩序機制。
德治的話語往往含情脈脈,都是有助於人們道德的提升和人格的完善的漂亮話,但實踐下來往往易流於迂腐和偽善。法治的話語聽起來好像冰冷無情,都是生殺、賞罰、秩序等沒有感情色彩的話語,但實踐下來卻往往有助於維護民眾的權利、社會的公正。
其實鑄刑書、刑鼎也並不是中國特有的事情,其他的古文明也有類似的事情。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是刻在黑色玄武巖石柱上的,比我們子產的刑鼎要早一千三百多年,在本世紀初被法國人在伊朗挖了出來。羅馬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因為據說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是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比我們子產的刑鼎晚八十四年。在高盧人入侵羅馬的戰火中銅表全部被毀,原文散佚,但也能從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見梗概。
人類的祖先不約而同的尋找一種永久堅固的方式來留存和公布法律,大約就是為了不讓任何一個字磨損,為了讓法律的權威不受執政者個人意志的影響,為了讓民眾有個穩定可預見的行為規範,使人民免受法律朝令夕改、避免官吏玩弄辭令的禍害。可惜的是,不知為什麼人家的石柱法、銅表法都以各種形式流傳下來了,偏偏我們的刑鼎找不到實物,也不知曉其內容。幾千年漫長的歲月裡我們精心保存了很多東西,包括各式各樣的鼎,卻單單遺失了子產的那隻鼎。也許,它還在中原鄭州一帶那厚厚的黃土層裡埋藏著,記錄並目睹著黃土地上數千年來上演的一幕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