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理知·養老保險條例學習筆記(2)
一、我國採用的是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我國採用的是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是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統帳結合部分積累的模式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待遇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用於支付職工退休的社會統籌部分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統籌基金用於均衡用人單位的負擔,實行現收現付制,體現社會互助共濟。
另一部分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這是進入個人帳戶的,用於負擔退休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支付,這種制度既注重效率,鼓勵職工努力工作,多做積累,又兼顧公平,體現了共濟性。
但是,在新中國剛成立時,我們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並不是這樣的,是經過了五十多年的不斷調整,完善和改革,才有如今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發展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51年到1984年,我國採用的是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
1951年,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規定企業或僱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繳納勞動保險基金,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委託中華人民銀行代理保管,並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職工在退職後,在勞動保障基金項下,根據職工在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支付退職養老費,養老費相當於在職工資的50%到70%,付至死亡時止。
1955年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金標準為本人工資的50%-80%,但是這個規定導致了與企業職工退休金標準的不統一,在工人和幹部之間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1958年,國務院又頒布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休,退職條件,提高了待遇,解決了企業和機關退休不一致的矛盾。
總的來說,1951年-1966年間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為:
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的工資水平相關聯,企業與機關各成系統。
所以,在那個時候,沒有養老保險的說法,人民都把這個叫做養老金或者退休金。
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自它產生之日起,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改革中明顯地暴露出其弊端:
①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
在當時,法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在國有企業實行,城鎮區縣以上大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參照執行,而區縣以下小集團企業、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上沒有法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甚至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等也沒有統一的養老保險辦法,所以當時人們都把進入全民單位作為理想目標,不願意到非公有制單位去工作,影響了勞動力在不同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合理流動,和多種經濟形式的共同發展,以及多渠道就業政策的實施。
而且80年代以來,退休人員和退休費用大量增加,而「企業自保」以及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低,使新老企業之間退休費用負擔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虧損企業因無力支付退休費,被迫減發停發養老金,導致退休人員上訪不斷,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企業也因養老負擔沉重而影響了競爭能力。
②養老保險給付層次單一
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保險費,企業不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意識淡薄。
③養老金未與工資和物價指數增長掛鈎
在50年代和60年代,職工養老金按規定領取,一般很少做調整變動,隨著物價改革的發展,物價水平的提高使原有的養老金保障水平相應降低。
第三階段:1984年起,全國開始試點並且全面推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各省、市或者縣的勞動部門根據當年當地養老金的支出,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繳納比例,統一向企業徵收,再根據需要返還企業,由企業負責發放。
1985年1月,發布了《關於做好統籌退休基金與退休職工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統籌養老金有了明確的國家政策。
1986年7月12日,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國有企業新招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並首先在勞動合同制工人中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
1991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正式宣告以《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為基礎的「國家養老保險模式」的時代結束了,養老保險統籌擺脫了「單位保險」的束縛,並且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在職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形成了「三支柱」養老保險體制。但是,試行下來不同情況的企業繳費比率差距很大,全國平均繳費水平不到20%,而在職人員較少而退休人員較多的市縣,他們的繳費比率已經達到30%甚至更高,好的企業或人員年齡構成輕的企業拖繳、欠繳乃至漏繳、拒繳養老保險統籌費,差的企業或養老負擔重的企業拼命要擠進社會統籌,養老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
第四階段:1993年,《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建立「統帳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
「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1995年3月,《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頒布,全國範圍內開始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首次提出了「個人帳戶」概念,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創新。
1997年7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正式向全國推廣「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這一政策的頒布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走上了規範化的道路。
這裡的統一體現了五個點:
①統一了個人帳戶的規模和資金來源
②統一了企業繳費比例
③統一了養老金計發辦法
④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即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
⑤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管理辦法,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全部用於購買國債和存入專戶
2000年12月25日《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調整了兩個帳戶的比例,企業繳費全部進入統籌帳戶,不再支援個人帳戶。
2005年《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養老金計發辦法更加注重與繳費掛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開始納入養老保險範圍,並正式確認企業按繳費工資20%入統籌帳戶,個人按繳費工資8%入個人帳戶。
至當時為止,仍然有兩個突出問題:
①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係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②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的特點。
2015年1月14日《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結束,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並軌改革,其改革思路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統一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並且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步實行個人繳費,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
2016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財政部發出《關於階段性減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201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減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
以上都是針對城市工作的人群開展的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工作的老人退休後,可以依靠一定的養老金安度晚年,但是,大多數沒有退休金的農民卻面臨著如何養老的問題,於是,民政部於1987年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
1992年,民政部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實行)》,對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對象、保險費繳納和領取、保險資金籌集做了規範
1993-1997年是全國推廣的階段,隨著農村社會保險公司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的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積極建立起來,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險基金積累初具規模
1997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市開展了農村社會保險工作,7452萬農村人口參加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近149億元,基本形成了中央部委、省、地、縣、鄉的管理體系,管理制度逐步建全。
1998年受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養老保險帳戶利率下降,農村絕大部分地區參保人數下降,在某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陷入停滯狀態,中央決定清理整頓原有業務,停止開展新業務,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經歷重大挫折。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2009年在全國選擇10%的縣(市、區、旗),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新農保」)試點。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的特徵具體表現為更具普遍性和社會性,更具互濟性和福利性,凸顯了政府的主體性。
2014年2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城居保),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經歷了
1987-1999年的老農保階段
2009年的新農保階段
2014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併階段。
每一階段的養老保險制度都是政府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的探索,對農村居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四、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而對於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則是從2011年開始試點。
2011為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的問題,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2014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分兩步走的改革任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2020年,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將近60年的改革和完善,截止2018年年底,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5.24億人,全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經達到4.18億人。截止到2019年年底,我國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9.67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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