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
上方五險一金問答關注我!
退休制度雙軌制並軌以後,我認為產生差別還是巨大的,而且這種差別也是實質性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什麼是退休的雙軌制?
所謂退休的雙軌制,主要是在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繳納社會保險,退休後是按照本人的在崗時的工資總額和工作工齡的長短,參照一定的比例來計發本人的退休金,由於他們在崗時的工資待遇全部是由財政來負擔,退休後雖然要比在崗時的工資減少10%左右,但是其開支的渠道還是由財政來支付。嚴格地講,他們領取的不是養老金而是屬於退休金;而對於企業職工來講,他們在領取每月的工資時,需要按照社保法規定的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來繳納社會保險,只有養老保險繳費最低達到15年以上,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後來人們把這種制度稱為退休制度的「雙軌制」。
第二,什麼是退休制度的並軌?
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國務院的決定,開始像企業人員一樣,也要繳納社會保險,具體的文件規定是國發(2015)2號,即《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個決定雖然是2015年1月出臺的,但是執行時間是從2014年10月開始執行,隨之配套的政策文件,是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該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辦法,養老金的計算規則,退休補貼、視同繳費指數等若干問題進行了規範,是對如何實施國發(2015)2號文件的具體操作細則。自從國發(205)2號文件出臺以後,所有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都必須要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的達到最低的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才能辦理退休。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標誌著退休制度雙軌制的終結,也就是大家所說的退休制度的並軌,從此開啟了全國統一一個退休制度的歷史進程。
第三,退休制度並軌以後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
我個人認為雙軌制和並軌以後,是有實質性的區別的。這種實質性的區別體現在這麼幾個方面。一是繳費方式是相同的。並軌以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職工一樣,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和方式都是完全一樣的。比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都是按照統籌區規定的繳費比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承擔,單位的繳費比例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都是一樣的,都同屬於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二是退休的條件都是一樣的。都規定最低的繳費年限要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這兩個條件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是企業職工都是一樣的,只是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相比,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對於工齡滿30年的公務員,經過本人申請,組織上同意可以提前辦理退休;三是養老金的計算方式是一樣的。養老金的計算都是按照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個人帳戶資金餘額、退休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年齡等來作為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因素,只是公務員在計算養老金時,對於退休中人要增發過渡性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中實際只要視同繳費年限同樣也需要計發過渡性的養老金,只是沒有十年過渡期的辦法,另外公務員的養老金中,還要計發職業年金。
第四,雙軌制並軌以後養老金還有差別嗎?
雖然過去大家都喜歡把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差別歸結為是由於退休制度不同而形成的,但自從實行並軌以後,養老金的差別還是存在的。但是這種差別是一種合理的差別,在制度範圍內允許的差別。由於公務員和事業的工作人員的特殊性,他們在崗時的平均工資水平普遍要高於企業職工,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職工,這個工資的差別就是繳費基數的差別,由繳費基數形成的差別還會導致個人帳戶資金餘額的差別;從繳費年限來看,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比較穩定,頻繁跳槽的機率比較低,所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往往都是在同一個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的比較多,即使是工作調動,都是在體制內進行調動,所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退休時,由於繳費基數比較高,繳費年限比較長,個人帳戶資金餘額比較高,所以養老金就會比較高。加上還要強制性繳納職業年金,所以整個養老金的平均水平都會永遠高於企業退休職工。反觀企業退休人員,很多人在職時,養老保險是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來繳納的,繳費基數也比較低,個人帳戶資金餘額也比較低,由於平時工作不穩定經常跳槽,很多人的繳費年限只有15年左右,除了國有企業職工繳費年限比較長以外,民營企業、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年限都比較短,這些都是造成企業職工退休後養老金比較低的因素,加上大部分企業沒有企業年金,只有基本養老金。
綜上所述,退休制度的雙軌制並軌以後,從實質上進入了全民參保,全民都要繳納養老保險才能領取養老金的時代,從制度上推進了退休制度的一體化進程,並軌以後和以前的雙軌制相比,這種區別是非常巨大的,但並軌以後,並不意味著所有人的養老金都會一個樣,這也是不符合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的,這種養老金的差別的存在是在同一種制度範疇內產生的差距,既是合理的,也是存在的。
點左下角「分享」,轉發本文到朋友圈中讓更多朋友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