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公室印發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通知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按照有關工作要求,提高安全工作認識,開展隱患排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應急管理,確保廣大學生生命安全。本期,我們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兩份關於校園安全侵權糾紛的報告入手,試圖尋找出校園安全風險防範關鍵點,敬請大家關注。——編者
學者視線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校園安全侵權糾紛案件通報」和「校園暴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涉及到1000多個校園案例,讓校園安全問題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所謂司法案例,是指真實發生的,且已經法院審判形成正式生效判決書的案例。所以,司法案例大數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和公信力。通過此次法院公布的數據,我們可以從中窺視校園安全糾紛的特徵、產生的原因及責任認定,從而為實踐中學校開展校園安全管理工作、防範校園安全風險提供有益經驗。
非明顯暴力安全事故是校園事故的主要類型
從校園安全糾紛案件的特徵來看,法院數據顯示,1000多個案例中,因校園設施安全及管理引發的糾紛案件涵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各個階段,並且從案件數量看,各年齡段糾紛發生分布較為均勻。可見,校園安全問題是各級各類學校均面臨的現實問題,並不因學段、學校類型等有所變化。
近3年,校園暴力案件呈下降趨勢。事實上,非明顯暴力型的安全事故是學校現實中更容易發生的,如學生之間玩耍打鬧引發的事故、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學校設施引發的事故等都已成為校園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
從校園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看,既包括物的因素,也包括人為因素。物的因素,主要是指學校所提供的場地及教育教學設施所引發的安全事故。數據顯示,在與設施安全有關的案件中,一半為園舍、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導致在校學生在使用場地或者設施時發生人身損害。另一半為臨時使用的、外購的設備存在質量瑕疵,導致損害的發生。
人為因素,既包括學生自身安全意識的欠缺、家長教育的疏漏,也包括教師對學生教育管理的失職。
在無過錯情況下,有學校承擔了補償責任
從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來看,法院數據顯示,超半數案件中,都是學校、侵權人的監護人、被侵權人三方均需承擔一定比例責任,也就是混合過錯佔多數。即使在學校無過錯的情況下,也有兩成案件學校承擔了補償責任。
例如,初中生李某在體育課跳箱中摔傷,構成十級傷殘。法院認定雖然學校對李某受傷並不存在「未盡到教育職責」的行為,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應給予適當補償。可見,學校在校園傷害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很大。
校園安全事故案件在司法領域的處理難度比較大,很多案件沒有直接的視頻資料作為證據,基本依賴當事人的陳述,而了解案件事實的當事人很多都是未成年的學生,導致言詞證據不夠充分,查清案件事實難度較大。其中既有法律問題,又有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導致法院調解和化解糾紛存在困難。
通過分析和研究法院所公布的校園安全事故的司法案例數據,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案件的審理其實恰好折射出了校園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和難點,而這些正是實踐中需要基層管理者所特別關注的地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在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時也應當強化學校對這些關鍵風險點的防範。
「四步」打造現代校園安全防控體系
一是強化校內場地及設施的安全管理。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選購校內設施及購買服務,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安全檢測及評估報告。學校應定期對校內設施進行隱患排查,確保園舍、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不存在安全隱患。一旦在巡查中發現存有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設立明顯警示標誌和安全提示,並儘快採取措施。
二是重視「盲點」時區的學生安全管理。課間活動、體育課的自由活動、午餐午休、臨近上學放學等都是極易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時段。對「盲點」時段,學校應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師輪流時段的護導制度,上下學的接送制度等,確保學生的安全管理「無死角」。同時,需要教師在護導的過程中多注意、多觀察,發現校園欺凌事件苗頭及時教育、遏制,儘量降低發生傷害事故的風險。
三是提升學校安全教育的實效性。安全教育是預防各種類型學生傷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礎。在高風險性的教育活動中,如運動會、體育課、大型集會等,教師必須對學生進行專門性的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活動中強化學生的自主參與,強化學生的自我控制和管理能力,強化學生的危險判斷能力和不參與危險活動的自主意識。
四是建立校園傷害事故的應急機制與糾紛化解機制。如果學校發生了傷害事故,學校應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儘快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校在處理事故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現場和留存證據,以利於後續事故原因的調查和糾紛處理。另外,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建立校園傷害事故的糾紛處理機制,暢通事故雙方糾紛解決的途徑,儘量防止個別家長以不正當方式尋求不當利益。
(作者單位: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
《中國教育報》2018年11月06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