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臺中市沙鹿區的味丹公司,因土地被徵收領取補償費遽增,導致前鎮長、主秘被起訴並求處重刑。記者田兆緯/攝影
沙鹿前鎮長蘇麗華(右)、前主秘劉淑媚(左)被檢方起訴。記者於志旭、張明慧攝影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華夏經緯網3月14日訊:據臺灣媒體報導,前臺中縣沙鹿鎮公所辦理味丹公司廠房徵收,味丹以變電站搬遷造成停工損失求償,當時的鎮長、現任臺中市議員的蘇麗華,與當時的主秘、現任臺中市議會專委劉淑媚未依營業面積補償20餘萬元(新臺幣,下同),卻給付5200餘萬元巨額補償,相差260倍,檢方認為兩人所為「如同處於優勢的守城主帥,自動捨棄守地、割地賠款」,依「貪汙罪」起訴,各求處重刑8年。
據報導,檢察官劉俊傑指出,蘇、劉原本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利於公所的判決當武器,理應積極維護公所權益,卻棄而不用,致公庫損失5200萬元,犯後又無悔意,故求處重刑。蘇麗華昨天表示,本案的程序都有請示縣政府,絕無「違法」或圖利,劉淑媚也喊冤。
前臺中縣政府人員說,當時縣政府回復公所「補償權責是沙鹿鎮公所,自應遵守相關規定辦理補償,請貴所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未同意鎮公所委託臺大評估方式補償味丹損失。
起訴書指出,味丹公司位於沙鹿段多筆土地,編定為臺中港特定區計劃道路,由前臺中縣政府及沙鹿鎮公所辦理徵收。1999年5月味丹以徵收土地範圍內變電站因搬遷停電3日,致工廠無法生產,造成停工損失5200萬元,請求公所補償,但被駁回。
味丹向臺中縣政府提起訴願,縣政府撤銷原處分,但鎮公所仍未改變原決定。味丹再提訴願,這次被縣政府駁回。味丹遂提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依臺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第十三條辦理,即以營業面積補償,沙鹿鎮公所須補償味丹20萬餘元。但蘇麗華、劉淑媚並未依判決辦理,反委託臺大食研所評估,算出味丹因停電造成速食麵、飲料、味精等共損失4633萬餘元(加計利息後為5200餘萬元)。
其間,鎮公所法制課、政風室、主計室等單位幾度表示應依行政法院判決辦理,但蘇、劉視若無睹,執意巨額補償味丹,律師也因與劉淑媚的意見相左而被解除委任。
責任編輯:呂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