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解決了嗎?」四川自貢,小夥沈嚴深夜在一家小麵館就餐時,遇到出獄人員鄧遠彬吃霸王餐,替麵館老太太說公道話,激怒鄧遠彬,被捅身亡!其母為兒子申請見義勇為,想證明自己兒子不是「多管閒事」卻遭到相關部門拒絕!
[安律說法]
1、相關部門認為,麵館老太太與鄧遠彬發生的爭吵為民事行為,沈嚴被鄧遠彬捅死屬於刑事案件,兩件事情是相互獨立的。沈嚴結帳時又去問「商量好了嗎?」不屬於「制止」違法行為,不構成見義勇為!
2、那沈嚴的行為,到底是「見義勇為」還是「多管閒事」?當地相關部門的說法是否合理呢?
如果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搞懂什麼是「見義勇為」!
我國目前各省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差別很大。但一般理解的「見義勇為」應為公安部2017年發布《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給出的定義,見義勇為的構成有五個條件:1、行為人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2、行為人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3、有違法犯罪行為;4、行為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5、事跡突出。
3、首先沈嚴作為消費者,與店家沒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看麵店老奶奶勢單力薄,制止鄧遠彬吃霸王餐,目的是為了保護他人的財產安全。
其次,鄧遠彬吃霸王餐的行為,不僅是違反與店家之間餐飲服務合同的行為,更是強拿強要的尋釁滋事行為,不能簡單地定義成民事行為,應屬於違法行為!
從時間上來講,沈嚴是在鄧遠彬逃單中給予了麵店老奶奶幫助,不屬於事前或者事後的行為。因而從這方面來講,當地相關部門以沈嚴制止鄧遠彬吃霸王餐的行為不屬於「制止違法行為」為由拒絕認定「見義勇為」並不合理。
4、是否應當認定其為「見義勇為」要判斷其行為是否屬於「事跡突出」!
我查找了一下相關規範,並沒有明確什麼叫「事跡突出」!實踐中事跡突出多以受益人的收益為考慮依據,比如救了幾個人、挽回了多少財產損失等等。但我認為,「事跡突出」,不僅包含了上述情況,還包括其傳揚的價值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而定。
沈嚴制止鄧遠彬吃霸王餐的行為,雖然只是為了店家老奶奶的100元的餐費,但是其樂於助人的精神值得一個「見義勇為」!
這事你怎麼看?#制止出獄人員吃霸王餐被捅死# #28歲青年勸架被捅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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