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飯店吃飯,自己帶酒水卻被商家要求收「開瓶費」,這樣的情形相信不少人遇見過。消費者覺得這不合理,但飯店卻說這是「行規」,那麼萬一遇上這個情形,這錢到底該不該給?
消費者豐先生自帶兩瓶白酒來到永康某酒店,結果買單時被商家以「酒店規定」為由收了50元的「開瓶費」。「這不是『霸王條款』嗎?」豐先生隨後據此投訴。
記者昨天從金華永康市場監管局了解到,酒店被投訴後,酒店一個員工自掏腰包退還了豐先生50元。那麼,自帶酒水到店用餐被收「開瓶費」,商家如此收費有法律依據嗎?
9月27日,豐先生和朋友在永康城區某酒店用餐,自帶了兩瓶白酒。酒足飯飽後,豐先生去買單。服務員告訴他,豐先生自帶酒水來用餐,根據酒店規定,這餐飯要收取264元,但按照慣例,最終只收取50元開瓶費,加上飯菜的費用138元,一共收取188元。
豐先生付了188元錢,同行的朋友不同意支付這50元開瓶費。隨後,豐先生要求該店提供出酒店有權設置「自帶酒水收費」的相關法律條款,並據此投訴。
接到投訴後,永康市市場監管局於9月29日依法對被投訴的酒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檢查發現,酒店門口的一扇玻璃門上張貼有一張含有「本餐廳謝絕自帶酒水飲料」等字樣的聲明,同時在酒店內一塊長方形電子屏上,也滾動播出著相關文字內容。對於豐先生的投訴內容,酒店方沒有否認,但也表示,經過協商,酒店的一個店員最終拿出50元錢,並以其私人的名義退還了豐先生,所以當日實際只收豐先生一行人餐費138元。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調查後認為,被投訴的酒店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但是,合法是前提,該酒店事先未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單方面自行制定的帶有「謝絕」字樣的店堂告示和聲明,屬於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制的格式條款,已經涉嫌違法了,應該改正,否則,主管部門是可以依法進行查處和處罰的。
自帶酒水引發的這個消費投訴雖已了,涉嫌違法行為還要查。對處理豐先生消費投訴過程中發現的永康該酒店涉嫌違法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目前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