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張某在遛狗時未拴狗繩,與屈某及其女兒周某發生爭執並演變為互毆。期間,張某對屈某拳打腳踢致其倒地,並數次蹬踹其胸腹部。因屈某處於飽腹狀態,胸腹部受到頓挫性外力作用導致胃內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目前,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張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律師點評】
這起因一條狗繩而引發的血案令人深思。生活中有太多的人總是太過於自私,沒有顧及他人感受。而又有太多的人總是得理不饒人,一副咄咄逼人的樣子。如果你仔細回想,你會發現,這樣的場景你經常能夠遇到。
張某因為一時衝動,而鑄成大錯,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實屬不該。張某與屈某互毆導致屈某死亡,為什麼張某隻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沒有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呢?
關鍵看張某的犯罪主觀意圖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也許有人會說,犯罪意圖屬於張某的內心狀態,外人如何能夠得知呢?
在本案中,我們可以通過張某的犯罪行為和屈某的死因這些客觀的事實來判斷張某的犯罪意圖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
首先,雖然張某對屈某進行了拳打腳踢,但屈某的死亡並非因張某拳打腳踢直接造成。而是因為屈某當時正好處於飽腹狀態,在張某拳打腳踢屈某胸腹部的外力作用下,導致屈某胃內容物反流致使屈某窒息而造成。
其次,假如屈某當時不是處於飽腹狀態,那麼根本不會出現屈某胃內容物反流的情況,屈某也不會死亡。而張某對於屈某處於飽腹狀態並不知曉,因此張某在對屈某的胸腹部進行踢打時,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踢打行為可能導致屈某胃內容物反流並導致屈某窒息而亡的結果。
故認定張某具有故意殺人的犯罪意圖難以成立。但是張某對屈某進行拳打腳踢,傷害屈某身體的主觀意圖是明顯的,因此認定張某具有故意傷害的犯罪意圖是沒有問題的。
而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張某故意傷害屈某身體,並完成屈某死亡的結果,應當對張某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可以說是罰當其罪。
本案印證了那句話,衝動是魔鬼!日常生活中,我們要多站在對方立場思考問題,遇到事,退一步海闊天空。對此您怎麼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