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3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朱麗萍)昨日,李先生致電本報968111熱線反映,他在福州烏山西路福尚名居3B座租了一套房子,租期是一年,可才住十幾天,近日房東就以「養狗擾民」為由讓他搬家,還不支付違約金。
租客:房東斷電趕人
李先生說,2月17日,他與房東胡女士籤了房屋租賃合同,每個月租金2500元,租賃期限為一年,他交納了2個月房屋押金以及一個月房租,共計7500元,雙方約定違約金為一個月房屋租金2500元。
「合同補充條款裡房東連『退房時如果衛生沒打理乾淨,我們要給300元衛生清潔費』都寫進去了,可沒有約定我們不能養狗。」李先生說,他養了2隻貴賓犬和一隻博美犬,每隻都是3~4斤重的小型犬,2月18日他帶小狗搬到了租賃的房子。
「沒過幾天,房東就找上門說小狗擾民,讓我們把小狗養在陽臺上,我們放陽臺養,房東又過來說,小狗會吵到鄰居。」李先生說,經過協商,他打算把小狗放別人家寄養,可惜沒找到合適的寄養對象。
「為了讓我們儘快搬走,房東竟把房子的電都斷了。」李先生說,合同裡並沒有約定不能養狗,房東屬於違約方,要支付2500元的違約金,以及往回請搬家公司的搬家費、寬帶遷移費以及房屋租賃服務費,一共4500元。
房東:租客養狗擾民
對於此事,房東胡女士也一肚子「苦水」。胡女士說,當初租房給李先生時,李先生說房屋是用作開網店,賣狗糧用的,沒有說要在房子裡要養狗。李先生搬進房子後,房子裡養了3隻狗,吵到了左鄰右舍,物業也常給她打電話「告狀」,為此事她也很煩心。
胡女士承認昨日是她切斷了這套房子的電。「我也很有誠心解決此事,只要租客這幾天搬走,這近半個多月來的房租,我也不收對方的了。」胡女士認為,她的房子是住宅樓不能養狗。李先生提出的違約金以及賠償,她覺得沒道理,無法接受。
律師:房東逐客違約
記者調查了解到,「租房禁止養狗」在許多租賃合同中沒有體現。「一般房屋租賃合同範本裡,沒有『禁止養狗』這一條,但房主可與租客協商,作為附加條款。」福州中亭街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許經理告訴記者,在籤訂合同時,有的中介公司關於這一條會進行提醒,但「租房養狗」這一條款往往會被房主們忽略。
北京恆德(福州)律師事務所鄭珍清律師表示,由於現有法律沒有規定住宅樓不能養狗,也沒規定不準租房者養狗或其他寵物,為此如果合同沒有條款特別約定「承租人不能養狗」事項,房東則不能要求承租者退房。合同期內解約,依約支付違約金,以及由於違約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