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就農藥管理密集立法 規範登記生產銷售試驗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17-05-15 20:38:21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張維

  中國的農藥管理領域迎來巨大變革。繼新的《農藥管理條例》頒布後,農業部緊鑼密鼓地開始了為貫徹落實《條例》的五部規章徵求意見。這五部配套規章分別為《農藥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農藥危害安全撤銷登記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明確,農藥登記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並對申請登記的農藥進行風險評估和效益評價。鼓勵登記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加快淘汰對農業、林業、人畜健康、生態環境風險高的農藥。

  根據《登記辦法》,天敵生物等自然界存在、風險可控、安全有效的農藥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名錄和備案要求由農業部另行公布。

  申請人提供的殘留資料應當滿足膳食風險評估的需要。農藥首次在一個作物上登記時,可根據膳食風險評估結果,提出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建議值。

  《登記辦法》要求省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安全風險監測制度,組織農藥檢定機構、植保機構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監測、評價。

  發現已登記農藥對農林、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農業部應當組織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撤銷或者變更相應農藥登記證。

  生產假藥吊銷許可證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農藥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藥生產許可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組織農藥管理、生產、質量控制、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和技術評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生產活動的,有權向農業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經查屬實,應給予獎勵。

  根據《生產辦法》,農藥生產企業有八種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農藥生產許可證,其中包括生產假農藥,或生產劣質農藥情節嚴重的;不再符合農藥生產許可條件繼續生產農藥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等。

  網上經營應設實體店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經營農藥的,應當設有實體店,並在網際網路上醒目標註其農藥經營許可證號、住所及聯繫方式。在網際網路上出現農藥產品的,應當醒目標註其所對應的農藥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真實標籤圖案等信息。

  超出經營範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網際網路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置於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根據《經營辦法》,發生環保、安全等事故,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或是申請人被列入農業生產資料領域嚴重失信單位名單的,不予延續農藥經營許可證。

  《經營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農業主管部門舉報,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標籤不得擅自粘貼塗改

  《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由農業部核准。農業部在批准農藥登記時公布經核准的農藥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核准日期。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農藥,不核准標籤和說明書。

  標籤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真實、規範、準確,其文字、符號、圖形應當易於辨認和閱讀,不得擅自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根據《標籤辦法》,農藥標籤應當標註: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農藥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誌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劑量、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淨含量;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等。

  農藥標籤過小,無法標註規定全部內容的,應當至少標註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淨含量、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標註規定的全部內容。

  《標籤辦法》明確,限制使用農藥,應當在標籤上註明施藥後設立警示標誌,並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

  發生安全事故暫停試驗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規定,開展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登記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備案人、產品概述、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

  《試驗辦法》明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暫停登記試驗,並向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部報告:試驗過程發生農藥安全事故或認為試驗安全風險難以有效控制的;發現試驗樣品與封樣信息不符的;不再具備試驗條件或者終止農藥登記試驗的。

  根據《試驗辦法》,農藥登記試驗過程出現重大安全風險時,試驗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驗,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並報告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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