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反間諜法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作明確的概念定義,並以列舉方式對間諜行為的類型作明確規定,以便使本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確。
草案第五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登海建議,應把什麼叫間諜,也就是間諜的概念在總則中表述明白。
「需要根據反間諜工作的具體情況對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如果不列舉具體間諜行為,必然導致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可預測,這在客觀上不利於反間諜工作的開展。」董中原委員建議,反間諜法應以列舉方式將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的類型作明確規定。
董中原指出,本草案相關條款還存在相關用語交叉使用的情況,不同條款分別採用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三種表述相互間的關係不明確。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何峰說:「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作了五個列舉性規定,我認為是必要的。草案把現行國家安全法這一規定作了簡化處理,是不妥當的。在反間諜法總則中,應當保留現行國家安全法關於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列舉性表述形式和基本內容。」
何峰建議,在反間諜法總則中增加一條用於歸納列舉間諜行為的主要內容和種類。他的理由有兩條:一是有助於公民直接了解哪些是間諜行為、是不可為的,這樣會產生比較明顯的教育作用,增強公民的自律意識和反間諜意識;二是有助於減少由於無知或者過失所導致的間諜行為。
鄧昌友委員認為,間諜行為究竟包括一些什麼樣的內容,或者說反間諜工作包括哪些內容,這是制定這部法律最基礎的。草案缺乏一個基礎性的條款,沒有對哪些屬於間諜行為加以明確,就直接規定反間諜工作的權力、職責、義務,這是不妥的。
「現行國家安全法對間諜行為列舉了五個方面,這五個方面儘管不是很全面,還是提到了一些問題。但此次反間諜法草案刪掉了這部分內容。」鄧昌友建議,在總則之後加上一條反間諜工作的主要內容,或者說是間諜主要有哪些行為,以便為後麵條款提供基礎性的依據。
「反間諜法應指明間諜行為,引導大眾更好地不做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反對間諜行為,同時保護個人的合法行為。」周天鴻委員說,國家安全法列舉出危害國家安全的幾種行為,現在將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但什麼是間諜行為沒有明確,是個漏洞,應列舉出間諜行為。(記者 朱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