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天津9月17日電 (記者 張道正)中央電視臺16日在節目中披露,天津市某些醫院給新生兒餵第一口奶時,背後暗藏金錢交易,哪家廠商提供賄賂金額高,醫院就用哪個廠牌的奶粉餵奶,讓嬰兒產生依賴性。此條新聞播出後,引發大眾廣泛關注,很多人痛斥奶企利益滲透嚴重,醫院工作人員不顧道德與法紀。
但記者也注意到了另一種聲音,新浪微博上實名認證為「貝恩母乳餵養交流論壇官方微博」的網友「母乳餵養大本營」發言:請用制度保證醫生護士有合理收入;請用法律保證醫院產科服務於母嬰而不是奶粉商;制裁奶粉商違規銷售的行為。我們有了《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但沒有實施細則仍然等於沒有保護。
而實名認證為「浙江大學附屬兒童醫院藥劑科主管藥師」的新浪微博用戶「麥冬爹」則認為,寶寶出生後,剛開始一般沒有母乳,或者母乳不夠,給他們餵食奶粉很正常,醫院的奶粉肯定是有專門渠道進來的,難道誰家奶粉進了醫院就是它有問題、有黑幕。招標這些應該有記錄,給你孩子餵了多少也不會白喂,清單上都標出的。再說了,吃的第一口奶真的能綁架寶寶嗎?表示不信。
縱觀多方言論,很多民眾和網友都把焦點放在了「第一口奶」和「母乳與奶粉」上。而忽略了其中涉及的商業賄賂等法律問題。
天津市衛生局也在16日的聲明中表示,鑑於商業賄賂的隱匿性,該局將進一步加大患者監督、媒體監督、社會監督的力度。幷於17日召開全市衛生系統領導幹部專項會議,部署在全系統開展深入排查和自查自糾。同時,將以現實案例加大對該市醫務人員的廉政和法律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築牢思想道德防線,進一步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中新網記者17日採訪了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他表示,《母嬰保健法》第24條第1款規定「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餵養的指導。」在本事件中,醫療機構沒有為產婦提供充分的母乳餵養的指導,反而對母乳代用品提供建議,是違反了該法的規定及精神。
宋華琳指出,1995年6月13日衛生部、國內貿易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衛婦發[1995]第5號聯合發布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積極宣傳母乳餵養的優越性,為孕婦、嬰兒母親和嬰兒家庭提供母乳餵養的必要幫助與指導」。要求「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母乳代用品,不得將產品提供給孕婦和嬰兒母親」。
對於違反規定的,對生產者、銷售者將處以「責令停止銷售、責令收回所售產品、責令限期改進或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於「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或其人員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宋華琳還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因此奶粉經銷商可能構成行賄,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可能構成受賄。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宋華琳認為,因此可根據刑法定罪量刑的標準,去審慎評判「第一口奶黑幕」事件中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