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購買子母車位遭遇「陰陽合同」?
一個車位兩個面積版本,業主質疑房開合同欺詐
房開商回應稱其中有誤會,已向業主提供解決方案
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記者黃遠來
近日,柳州市沿江路某小區業主王女士,向房開商訂購了地下車庫一個面積為21.5平方米的子母車位,但實地查看卻發現該車位卻是12.72平方米的標準車位,較子母車位縮水近10平方米。更令人蹊蹺的是,相關的購買合同竟然也出現了兩個版本,王女士據此質疑房開商合同欺詐。對此,房開商回應稱,其中有誤會,目前已向業主提供了解決方案。
業主:花子母車位的錢,卻買到普通車位
王女士的丈夫侯先生向記者介紹說,今年6月,房開商銷售人員向其推銷地下車庫的子母車位,因為家裡確實需要購買車位,於是妻子便向房開商交納了1萬元定金,同時籤訂了地下車庫A284號子母車位的認購書。
「當時房開的銷售人員對我們說,子母車位的價格為26萬元一個,但是可以給業主一定的優惠,最終該子母車位以22.87萬元成交。」侯先生說,當時聽到銷售介紹,稱子母車位的面積為21.5平方米,是普通標準車位的近兩倍,可以停放一大一小兩部私家車,正好符合他們的需求,所以便籤了認購書交了定金。
不過事後,他到地下車庫實地查看車位時卻發現,A284號車位並非子母車位,而是普通車位,面積也沒有21.5平方米,根本無法停放兩部車。而該車位後方是已建成的配電房,無法擴展成為子母車位。
除了房開銷售人員給出的子母車位示意圖與現實不符以外,讓侯先生更加疑惑的是,幾個合同版本也出現不一致。「6月24日籤署的認購書上,車位面積為12.72平方米。但是在7月份房開給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面積卻是21.52平方米。而同時準備籤署的補充協議上,卻又是12.72平方米。」侯先生對於房開給出的3份合同出現了兩個車位面積版本表示質疑,在房開銷售催促其交款之際,他認為此舉涉嫌合同欺詐,要求房開給出說法,並拒絕在買賣合同上簽字。
侯先生介紹說,由於房開商出現了違約情況,按照合同房開商應按照兩倍的價格進行賠償,但是他本著協商處理的態度多次與房開商銷售人員進行溝通,要求房開商給出說法,並退還1萬元的定金。他還要求,該子母車位變為標準車位後售賣重新定價時,要保證其優先購買權,並明確該車位的具體交割時間。但房開商拖了近半年時間,都沒有給出一個具體而準確的答覆,定金也沒有退還,變更後的新車位交割也遙遙無期。
房開:有誤會,業主買的其實是標準車位
11月28日,對於侯先生的質疑,該樓盤售樓部銷售主管羊女士回應稱,其中有誤會。
據羊女士介紹,侯先生定購的A284號車位系標準車位,所籤訂的認購書上標註的也是標準車位面積以及標準車位價格,「當時子母車位的價格為35萬~36萬元,而標準車位的價格則為22萬元左右。所以侯先生買到的車位確實不是子母車位」。
而對於為何3份合同上的車位面積會出現兩個版本的情況,羊女士解釋稱,之前A284號車位確實規劃的是子母車位,但是公司開發部對規劃做了變更,將子母車位調整為標準車位,按照標準車位的價格來進行出售。
「由於該車位在房管部門備案的是子母車位,在公司沒有到房管部門更改規劃前,網籤合同只能按照備案情況來籤署,所以在買賣合同上的車位面積就是房管部門備案的21.52平方米。但公司實際是按照標準車位價格出售,為避免糾紛,需要補充籤署一份補充協議,註明售賣的是標準車位。」羊女士解釋稱,由於擔心業主拿著兩份不一樣的合同到法院起訴公司,當時公司就沒有和業主籤訂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
進展:房開稱已為業主提供相關解決方案
羊女士稱,為了解決問題,公司已與侯先生多次溝通,並為侯先生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侯先生可以從在售剩餘的100個車位中隨意挑選任何車位(包含子母車位);如果不想購買車位的話,也可以為其退還其所交的押金,解除相關合同。
對於侯先生的有關要求,羊女士稱,保留車位就要付定金,退定金後還要優先保留車位,並沒有這樣的操作。但是為了解決問題,她們願意在系統後臺為侯先生鎖定該車位,讓其他業主無法購買。但是對於侯要求出具紙質版的書面保障,則需要公司層層審批,而且沒有先例,存在難度。
羊女士另外表示,關於重新確定調整後的A284號車位的價格以及出售時間,需要等待公司到房管部門修改規劃後才能確定,但是具體要等待多長時間,並不能確定。至於具體價格是多少,則由公司領導審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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