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8日下午,九歲的明明(化名)隨其親屬一同進入河濱公園遊玩,明明與其外祖父一起到動物園觀賞動物。
進入動物園後明明脫離了其外祖父的監管,獨自到黑熊遊覽區。後明明越過黑熊遊覽區外面設置的隔離柵欄,接近圈養黑熊的籠舍近距離觀賞黑熊。
當明明轉身要離開時,因鐵籠外面的鐵網破損,黑熊咬中其右臂上端。黑熊撕咬一會兒後將其右臂咬斷。此間另一遊客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向動物園人員求救,後又電話通知了明明的母親。
明明的右手臂被咬斷後,獨自一人來到公園門口等待救治。一段時間後公園工作人員到現場,與明明的母親等人從籠舍內將明明的右上臂取出。
明明隨後被送到醫院救治,醫院初步診斷為明明右上臂撕脫離斷傷,後醫院給其做了右上肢殘端修復術。明明於2014年12月13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右上肢離斷傷。經鑑定,明明的傷殘程度為三級傷殘,存在部分護理依賴。
後明明和家人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園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是,河濱公園是否盡到了管理職責,是否對明明的損害後果負有過錯,以及明明本人及其監護人是否有過錯,雙方責任大小問題。
近日,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明明損害後果,雙方責任分配以河濱公園與明明6:4的比例較為客觀、公平。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對各項損害費用確定合計為1590858.12元。河濱公園現已支付82108元,河濱公園承擔60%責任為954514.88元,扣除已支付的82108元,為872406.88元。根據雙方責任大小,損害後果,確定本案明明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0元。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河濱公園實際賠付明明932406.88元。
湛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明明在河濱公園遊園時被圈養在3號籠舍內的黑熊撕咬,失去右上臂,造成損害的後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河濱公園均對這一損害後果無異,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從本案查明事實分析,明明於當天午後與其親屬一同購票後,進入了動物園。
進入動物園後,明明即脫離了其親屬對其的監管,獨自一人去黑熊遊覽區觀賞黑熊。在進入黑熊遊覽區後未注意禁止標誌,自己翻越外圍的圍欄進入遊覽禁區,並近距離靠近圈養黑熊的3號鐵籠觀賞黑熊。
因鐵籠外所覆蓋的菱形鋼網有破損,黑熊的熊掌可伸出籠外,熊嘴也能從破損處部分伸出。明明近距離靠近黑熊籠舍時被黑熊咬中右上臂,並將其右上臂咬斷,可見其當時與圈養黑熊的鐵籠之近。儘管對明明當日被黑熊咬掉右上臂的具體情節現無從查證。但從上述的基本事實可以認定,河濱公園對此事故未盡到管理職責,理由是明明未滿10歲的未成年人,兒童的好奇心和善意親近動物的天性,促使其本能地近距離接近黑熊,如當時動物園有管理人員在場監管、制止可避免損害後果發生。其次,覆蓋鐵籠的菱形鋼網的破損,致黑熊嘴伸出鋼籠造成對近距離貼近鐵籠的遊客撕咬。
發生撕咬後動物園管理人員未能及時到場予以阻止並解救。河濱公園對黑熊給明明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明明當日與其親屬共同進入河濱公園遊玩,在明明進入動物園以後,其親屬便失去了對明明的監管,放任一個未成年人到具有較大安全隱患的猛獸即黑熊遊覽區遊玩,以至於造成了明明翻越隔離護欄,近距離靠近黑熊籠舍造成被黑熊咬傷的損害後果,其監護人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綜合分析以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對明明損害後果,雙方責任分配以河濱公園與明明6:4的比例較為客觀、公平。(陳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