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李翔 見習記者 廖悠悠 通訊員 蔣芬 謝璇
生物多樣性,影響生態平衡,對當地的生態資源和環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12月29日,常寧市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陳康兵接受記者採訪,解讀了相關法律。
對「野味」的盲目追求是近年來的怪現狀。為此,不少人在田野、江河等不同地點布設鐵獸夾,獵捕野生動物。某些不法分子更是不顧生態的良性循環和超載能力,盲目地捕獵。這類行為會破壞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浴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251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第123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
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蛙、灰鼠蛇、赤鏈蛇、條黑眉錦蛇、王錦蛇均為國家保護的三級野生動物,價值總計72300元。
陳某、劉某等3人沒有固定工作,為了增加收人,想到了捕捉野生動物出售牟利。3人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田野裡使用電捕設備捕捉野生虎紋蛙、黑斑蚌、王錦蛇、灰鼠蛇等動物,賣給收購人肖某。
經鑑定,肖某非法收購的野生虎紋蛙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收購的黑斑
2020年8月,常寧市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要求陳某等4人應當連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並追究刑事責任。
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要求」。其中第1229條明確規定了生態破壞損害責任,為由於破壞生態行為所造成的生態損害提供了侵權救濟的制度依據,特別是對加強我們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實現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和諧共生。
「民事公益訴訟的根本Q的在於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不僅是違法犯罪的打擊者,還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陳康兵認為,檢察院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要求其承擔損害生態環境的侵權賠償責任,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鼓勵被告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更能解決社會矛盾,保護生態環境。
「希望大眾認識獵殺野生動物的嚴重後果,提高全社會共同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意識,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陳康兵呼籲。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陳康兵說,我國歷來重視對各類野生動物的保護,對於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堅決予以嚴厲打擊。例如上述案件肖某等4人的行為不僅應當接受刑事處罰,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陳康兵還分析,案件中肖某等4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也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利益。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設置了多條「綠色條款」,規範了平等主體民事浴動與環境資源的關係,與此同時,對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浴動時,提出了有利於節約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