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與業主因「清理家門口裝修玻璃」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上訴案件。
在一審當中,法院認定物業存在侵權行為,應賠償業主財產損失。一審判決後,物業公司提起上訴。
樓道雜物堆積,既拉低了小區品質,也埋下了安全隱患,物業履職定期清理,理應點讚,為何最終卻落了個理虧?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湖城某小區業主李某,也就是一審當中的原告,因違章搭建被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違建拆除後,行政執法人員將拆下來的八塊玻璃放置在李某所處樓層的公共通道內,由李某自行處理。
2019年1月,小區物業在巡查中發現堆積在樓道內的玻璃,基於消防安全考慮,電話通知李某在一周內將樓道內的玻璃清除,否則物業將代為清理。當月21日,因李某遲遲未清理,物業公司將其家門口的八塊玻璃當作建築垃圾清理了。
物業方辯稱,《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樓道作為火災時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時刻保持安全和暢通;《物權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所以物業認為自己不存在過失。
一審時,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在李某未放棄八塊玻璃的處分權或者授權給物業進行處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將八塊玻璃當做建築垃圾清理,屬於無權處分,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李某對自己所有的八塊玻璃,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對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存在過錯。綜上,一審法院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和八塊被拆卸玻璃的折舊情況,酌情認定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李某財產損失1500元。一審判決後,物業公司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法院維持原判的依據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純粹的民事法律關係,即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並不具有行政管理權。那麼,樓道雜物堆積的問題究竟該由誰來管?又如何從「根」上治理?
記者調查發現:無論是老舊小區還是新建小區,樓道雜物堆積的現象並不少見,都面臨著「反覆整治卻效果甚微」的尷尬。
許多高層住宅的人家門口都有一排鞋櫃,皮鞋、球鞋凌亂地散了一地;而在疏散通道處,則堆滿了家裡淘汰下來的物品。公共樓道竟成了各家的雜物間!
而在樓道管理問題上,小區保潔、物業和社區是第一責任人;針對樓道雜物堆積,不管是街道還是建設部門,對其都有相應的考核指標。可是清理出來的雜物該如何處理,一直是社區和物業頭疼的事情。
樓道雜物堆積的頑疾究竟該怎麼治?記者發現,龍泉街道市陌河社區有他們自己的辦法。
記者了解到,市陌河社區下轄7個小區,每個小區都有巡邏隊成員,平時各管一方;如果在巡邏中發現問題,就對症下藥,比如雜物堆積的問題,他們就會找到當事人,勸其儘快清理。由於都是街坊鄰居,這樣的勸導起到了不錯的效果。當然也有不聽勸的,這時執法部門就會介入進來。
社區方面也告訴記者:相關法律有明文規定,禁止因雜物堆積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可實際起到的約束作用卻並不明顯,執法部門更不會每天都圍著這些不文明現象轉,所以想要治理雜物堆積的頑疾,還需更好地進行「小區自治」。
小區自治、社區協治,無疑為根治樓道頑疾開出了一劑良方;而通過社區公約,權利的轉讓,賦予物業和社區一定的可執行力,也能更好地管理小區、服務業主。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湖州正在制定一部跟小區管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未來,像樓道放置鞋櫃這樣的細小問題,會有更加明確的規範。
來源:南太湖號
原標題:《樓道雜物被清理,業主與物業孰是孰非?法院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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