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公安局關於公開徵求《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環境衛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就有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12月18日-2021年3月18日,意見反饋途徑如下:
一、書面意見寄送至三亞市公安局(三亞市吉陽區迎賓路362號三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聯繫人:楊步清,聯繫電話:88868568,請在封面備註:「《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反饋意見」。
二、電子郵件請發送至:309002241@qq.com,並在郵件標題處註:「《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反饋意見」。
三、通過網站在線徵集系統留言。
《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
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環境衛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內養犬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辦法。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治安管理工作。有關行政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農村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和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類的檢疫,以及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社區居民、村民中開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就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糾正違規、不文明養犬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及時通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五條政府支持和鼓勵養犬協會和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的設立和發展,倡導養犬人加入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應當倡導文明養犬,協助相關單位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支持和鼓勵合法登記的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動物診療機構依法參與犬只收容、領養等救助活動,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養犬實行檢疫、免疫制度。未經檢疫、免疫的犬只,不得飼養。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犬只出生滿九十日必須進行檢疫或免疫。
犬類經營者必須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免疫證明,按規定將待售的犬只送綜合執法部門檢疫,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用於出售。
單位和個人養犬的,須將犬只送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疫苗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明。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犬進入下列區域:
(一) 黨政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少兒活動場所;
(二) 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
(三) 體育場(館)、遊泳場(館);
(四) 飯店、食品商店;
(五) 候車(機、船)室、公共運輸工具(小型出租汽車除外);
(六) 其他設有犬只禁入標誌的公共場所;
(七) 在重大節日或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政府依職權劃定犬只禁入區域。犬只禁入區域劃定後,應當予以公布,並在該區域內明示。
第八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犬只禁入區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其經營或管理的場所明示是否允許犬只進入。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休息;犬只吠叫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協助,配合養犬管理工作。
第十條個人攜犬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區域;
(二)犬只吠叫或情緒不穩定,造成他人恐慌的,應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
(三)對犬只的排洩物及時清理;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區內不得開設犬只銷售、養殖、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
第十二條街面流動無照售犬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違法經營犬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違反規定不進行犬只檢疫、免疫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經營、運輸犬未附有檢疫證明,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犬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飼養犬只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養犬人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安部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檢疫、免疫等管理職責的;
(二)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行使職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並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公安機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三亞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9日公布施行的《三亞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三府〔2012〕25號自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三亞市公安局
編輯:向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