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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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到底是什麼樣的呢?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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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麼是行政複議?
答: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定途徑,俗稱為「民告官」。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請求特定複議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的一項制度。
問: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比較,有哪些優勢?
答:
(1)複議期限短,時效快。複議只有一次,且複議期限60日,最長可延期30日。
(2)申請複議方式多樣。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的方式,也可以通過郵寄、傳真或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
(3)便民實惠。行政複議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問: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資源確權、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等各種行為。另外,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該作為而不作為的情形,也可申請行政複議。
問:對「紅頭文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答:「紅頭文件」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該行政執法行為所依據的「 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併向接受複議的行政機關提起合法性審查,包括:(1)國務院各部門的「紅頭文件」;(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 紅頭文件」;(3)鄉、鎮人民政府的「紅頭文件」。
問:行政複議申請有無時效限制?
答: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法律規定申請期限超過 60 日的,依照法律規定)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申請期限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
問:申請行政複議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行政複議一般需要遞交下列材料:
(1)由申請人籤名或蓋章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
(4)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5)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所函件、律師證複印件;
(6)其他證明材料;要求賠償的,需遞交損失證明材料。
問:如何確定向哪個行政複議機構提起複議?
答:(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目前,因政府機構改革,政府法制辦和司法局重組,行政複議機構相應設在司法局。因此,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請到司法局申請行政複議。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中法委發【2020】5號文件《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整合地方行政複議職責,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縣級以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因此,待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將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問:如何書寫行政複議申請書?
答: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職務;(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籤名或者蓋章;(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問:申請人在複議過程中主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一、申請人的權利
(一)申請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於60日內向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委託代理權。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三)陳述、申辯權。在複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可以進行陳述、申辯;
(四)查閱權。經複議機構許可,可以查閱本案材料;
(五)賠償請求權。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六)撤回申請權。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申請撤回複議申請。
(七)提起訴訟權。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人的義務
(一)不得實施妨害行政複議的行為;
(二)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三)當事人舉證應當客觀、真實,舉證的內容應當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得作偽證或者指使賄買他人作虛假證明,如果舉不出證據將可能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四)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
問:行政複議機關如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答: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書面的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審理期限少於 60 日的,依照法律規定。情況複雜的,經批准,最多可以延長 30 日。行政複議決定種類有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駁回等。
行政複議案件立案流程圖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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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普法綜合整理
流程圖來源:郴州政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