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那麼一款保健品火遍朋友圈,宣稱包治變病,發展會員13萬餘人,層級達36層,會員涉及數十個省、自治區。近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北華蒜豆傳銷案二審宣判。
註冊公司從事傳銷活動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魯某連與陳某平、趙某生合夥在湖北省鍾祥市胡集鎮周崗村註冊成立湖北華蒜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蒜豆公司),魯發連佔50%股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該公司生產經營,並決定採取傳銷模式經營。
魯某連經他人介紹僱請網絡技術人員王某為華蒜豆公司設計一套會員管理系統,王某按照魯某連對華蒜豆公司設置獎項和獎勵參數的要求開發了會員管理系統,通過網際網路以華蒜豆的拼音字母註冊域名,調試開通後供魯發連使用。魯某連藉助會員管理系統以銷售華蒜豆產品為名發展會員,並要求參與者必須經過上線會員推薦,以1800元/1套、7200元/4套、18000元/10套的價格購買華蒜豆產品後獲得註冊基礎店、社區店、創業店不同級別會員身份。
為鼓勵發展會員,設置以會員發展下線會員為計酬獎勵依據的平衡獎、互助獎(又稱見點獎)等獎項,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當發展的會員達到上述獎項的人數、層級後,可獲得相應的積分獎勵(1積分等於1元人民幣),積分除了可以提現外,還可以在會員間自由交易,會員級別越高獎勵比例越高。根據發展推薦下線會員層級及數量,會員間形成了固定的上下線和層級關係,構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結構。
2015年10月29日,魯某連為擴大華蒜豆公司生產經營,租用劉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位於湖北省宜城市的凱蒂保健品有限公司作為該公司新辦公地點,並於2016年1月正式營業。隨後,魯某連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召集意向客戶到華蒜豆公司舉辦招商會的方式公開對外宣傳、推廣華蒜豆產品及經營模式,吸引更多人加入,以獲取暴利,並安排其女兒被告人魯某鳳負責招商會日常管理。
發展會員13餘萬人 頭目非法獲利1200餘萬元
2017年3月,公司成立董事會,選舉魯某連為董事長,選舉被告人魯某鳳、蔡某勇等人擔任董事,選舉劉某為總經理,參與華蒜豆公司非法傳銷活動的決策、管理。截至2018年9月7日,華蒜豆公司發展會員136418人,層級36層,會員遍及安徽、廣東、海南、湖北、河南、黑龍江、寧夏、山東、陝西等數十個省、自治區。
被告人魯某連作為華蒜豆公司傳銷組織的創始人、最高管理決策者、法定代表人,屬傳銷組織的第二層,直接發展下線人員46人,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136418人,下線層級34層。魯某連在會員管理系統中擁有用戶編碼分別為admin8、cn10006會員帳號,截至案發,上述帳號累計獲得佣金獎勵積分12447376分,所獲佣金積分中有12311068分轉成註冊積分,註冊積分中有12292712分按照1分:1元人民幣的比例銷售給其他下線會員,共計非法獲利12292712元。
被告人魯某鳳作為華蒜豆公司股東、董事,參與該公司傳銷活動的決策,具體負責華蒜豆公司招商會組織、協調工作,並協助管理魯發連用戶編碼cn10006會員帳號,積極發展下線會員,為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
被告人蔡某勇於2015年8月30日加入華蒜豆傳銷組織,成為魯某鳳cn10006帳號的傘下人員,擔任華蒜豆公司宜城地區銷售副總經理,在2017年增資擴股時,成為該公司股東併入選董事會董事,積極參與華蒜豆公司傳銷活動的決策、管理,並積極發展下線會員,還承擔宣傳、培訓職責。蔡某勇在華蒜豆公司傳銷組織中位於第4層,直接發展下線人員32人,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8388人,下線層級25層。蔡某勇在會員管理系統中擁有用戶編碼cn1O8949、cn109130、cn114687會員帳號,截至案發,上述帳號累計獲得佣金獎勵積分3984582分,所獲佣金積分中有3983635分轉成註冊積分,註冊積分中有3971461分按照1分:1元人民幣的比例銷售給其他會員,共計非法獲利3971461元,為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
被告人楊某於2015年11月13日加入華蒜豆傳銷組織,成為蔡某勇cn108949帳號的傘下人員,作為蔡某勇發展的骨幹會員,積極發展下線會員,楊某在華蒜豆的傳銷組織中位於第5層,直接發展下線人員21人,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612人,下線層級10層。楊某在會員管理系統中擁有用戶編碼cnl2O888會員帳號,截至案發,該帳號累計獲得佣金獎勵積分315967分,所獲佣金積分中有315693分轉成註冊積分,註冊積分中有313662分按照1分:1元人民幣的比例銷售給其他會員,共計非法獲利313662元,為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
魯某連、蔡某勇、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8年11月26日,魯某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並協助其父魯某連退繳贓款1087萬元。2019年1月21日,襄州警方扣押華蒜豆公司招商會結餘款68萬元;當月28日,楊某退繳贓款30萬元。
宣判 大頭目被判7年罰款30萬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魯某連、魯某鳳、蔡某勇、楊某以推銷華蒜豆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魯某連等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十五萬元的刑罰。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魯某連、魯某鳳、蔡某勇、楊某不服,均提出上訴。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某的親屬代其退繳剩餘違法所得1.3662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對上訴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劃分不當,導致對楊某量刑過重;雖認定上訴人魯某鳳有自首情節,但與同案犯相比沒有體現從輕,量刑偏重,故部分予以改判。
根據各上訴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維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撤銷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9)鄂0607刑初459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
上訴人魯某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上訴人楊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文章來源:李旭反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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