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中院召開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

2021-01-21 鳳凰網

12月10日下午,商丘中院召開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崔海林出席並通報全市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相關情況。中院研究室主任徐亞超、環資庭庭長劉一宇公布了2020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發布會由中院宣教處處長常春生主持。省、市十餘家媒體應邀參加發布會。

發布會上,崔海林通報了今年以來尤其是影響營商環境執法司法突出問題集中專項整治活動開展以來,全市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一是通過健全領導組織、實施「一把手」工程,廣泛宣傳發動、迅速抓好落實,創新機制強化宣傳、營造全員參與濃厚氛圍來不斷加強領導、壓實責任、強化服務保障營商環境的責任擔當。二是迅速部署「三座談一走訪一公開」活動,紮實開展「三個座談」,開展全員大走訪和公開旁聽庭審活動,通過開門納諫、上門問需,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查找短板不足。三是堅持刀口向內,狠抓整改,責任到人跟蹤問效落實交辦督辦。四是構築優化法治營商環境長效機制,加強各類案件審判及執行工作,提質增效,營造便捷高效司法成本低廉的營商環境。通過認真總結,建章立制,積極推進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持續營造優化營商環境濃厚氛圍。

發布會還公布了2020年商丘法院優化營商環境6起典型案例。

2020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黃愛英合同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永城市永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樂公司)於2004年7月成立,黃愛英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09年和諧小區業主因土地問題發生信訪事件,永城市為化解矛盾成立維穩工作組以解決該小區的建設問題,決定綜合利用該土地聯合開發,並於2010年11月28日形成《會議紀要》,紀要載明:改造工作由群眾代表王福安牽頭實施,並自行聯繫了開發商永樂公司;項目審批工作正在進行中;工作組幫助群眾代表及開發商解決在協議籤訂、房屋拆遷、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要讓開發商享受舊城改造中的優惠政策。2010年12月黃愛英以永樂公司的名義在維穩工作組的協助下,與部分業主籤訂了拆遷補償協議。2011年2月28日黃愛英向永城市維穩專用帳戶交納改造押金200萬元。2011年4月8日黃愛英與薛樂英夫婦籤訂項目轉讓協議,約定將該項目轉讓給薛樂英夫婦,永樂公司曾向永城市維穩工作組提交聲明將該項目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永城市永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後因薛樂英夫婦退出,該協議未實際履行。2012年6月28日永樂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朝記,同年12月10日黃愛英與李朝記籤訂該小區項目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黃愛英於2010年11月份經全體業主同意,取得了和諧小區項目的建設開發權;拆遷後可建築面積18萬平方米左右,屬市政府維穩項目,原業主基本上與永樂公司籤訂了拆遷協議書;李朝記支付給黃愛英前期墊付費用、成本、利息等(不含在政府的押金)補償費2000萬元整;黃愛英協助李朝記做好該項目的拆遷工作、規劃批准及向政府爭取有關優惠政策等事宜。協議籤訂後,李朝記支付部分補償費,由李朝記負責拆遷、建設工作,因拆遷工作受阻,要求黃愛英返還補償費,遂與黃愛英產生糾紛。

另查明,2016年3月李朝記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與黃愛英之間籤訂的轉讓協議無效。後又以黃愛英涉嫌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7月永城市人民法院以公安機關受案為由,裁定駁回李朝記民事案件的起訴。黃愛英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11月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裁判結果:商丘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和在案證據,上訴人黃愛英在與被害人李朝記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等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亦未實施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黃愛英與李朝記雙方協議約定合同目的未能實現而產生的糾紛,未超出民事合同糾紛的範疇,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予以救濟。原判認定上訴人黃愛英構成合同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判決:一、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刑初464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愛英無罪。

三、典型意義: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被告人黃愛英無罪,是貫徹中央保護產權和企業經營者權益重大決策的司法實踐。本案的改判不僅還被告人個人以清白,更對於增強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幹事創業信心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案的判決充分貫徹了「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和諧小區項目客觀存在,黃愛英作為永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權對該項目進行開發。黃愛英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等行為,雖然雙方協議約定合同目的未能實現,但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該糾紛未超出民事合同的範疇,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予以救濟。本案的改判體現了商丘法院系統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案例二:廣州喜寶鞋業有限公司與睢縣足力健鞋業有限公司、北京孝夕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廣州喜寶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喜寶公司」)起訴請求:判令睢縣足力健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睢縣足力健公司」)立即接收全部鞋品,並支付喜寶公司應付未付貨款約8782萬元;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等合計約9428萬元;判令北京孝夕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孝夕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立案後,喜寶公司於2019年7月15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睢縣足力健公司、北京孝夕陽公司9428萬元或查封其等值財產。

二、裁判結果:合議庭認為廣州喜寶公司申請訴訟保全金額巨大,查封帳戶可能造成睢縣足力健公司、北京孝夕陽公司企業經營困難,如何保護企業權益、不影響或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合議庭積極發揮司法能動作用,通過多次釋明,廣州喜寶公司同意變更凍結被申請人2000萬元。這一行為無異於「放水養魚」,該行為得到了被告認可,有較好調解基礎。經法院主持調解後,本案最終調解結案,實現了雙贏。

三、典型意義: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儘量減少對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慎重凍結被保全人的基本帳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帳戶,選擇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堅持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面權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堅持有利於民營企業經營、發展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案例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與中農控股(商丘)物流有限公司、河南民豐肥業有限公司、河南共豐實業有限公司、李厚霖、劉欣、李典軍、徐敬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一、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民豐肥業公司分三筆向中行商丘分行下屬機構中行北海路支行共計借款1500萬元。同時,雙方又籤訂有《授信額度協議》《授信額度協議<補充協議>》及《質押合同》,約定民豐肥業公司以其購買價格評估為3000萬元的化肥等生產資料作價1500萬元進行質押。2015年11月20日,中行北海路支行與民豐肥業公司、中農物流公司籤訂了《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約定由民豐肥業公司向中行北海路支行提供質押擔保並交由中農物流公司監管。同日,中行北海路支行分別與共豐實業公司、中農物流公司、李厚霖、劉欣、李典軍、徐敬華籤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中均約定連帶擔保債權之最高本金額為1500萬元。借款期間屆滿後,民豐肥業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剩餘利息,引發訴訟。

一審法院原審判決由民豐肥業公司償還中行商丘分行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由共豐實業公司、中農物流公司、李厚霖、劉欣、李典軍、徐敬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後經一審法院再審,改判為由民豐肥業公司償還中行商丘分行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罰息,由共豐實業公司、中農物流公司、李厚霖、劉欣、李典軍、徐敬華在民豐肥業公司出質的化肥的實際價值以外對上述款項在最高金額為1500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上訴當事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民豐肥業公司追償。

二、裁判結果: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主張由擔保人就民豐肥業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全部連帶清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本案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點在於擔保人擔保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擔保物權規定,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也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本案中,雙方在擔保合同或質押物監管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未按約還款時,其有權處置質物或要求中農物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該約定並未明確中農物流公司此種情況下要對質押物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雙方對此約定並不明確,法院對其主張由擔保人就民豐肥業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全部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未予支持,較好地維護了中農物流公司合法權益。

案例四、河南亞鷹鋼結構幕牆工程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河南亞鷹鋼結構幕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亞鷹公司)於2002年2月在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分局註冊成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35533203N,註冊地址:河南省商丘經濟開發區富商大道1號。河南亞鷹公司擁有建築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三項一級專項施工資質、兩項甲級設計資質和一項鋼結構加工一級資質及金屬屋面特級資質。曾是全國鋼結構行業前30強企業、中國鋼結構協會副會長單位。曾為商丘市贏得第一塊國家級優質工程最高獎---魯班獎、四項國家優質工程最高獎---鋼結構金獎。河南亞鷹公司在業務擴張中,在全國承攬多項政府重大項目工程,後因政府財政政策的變化,致使一些大型工程的工程款不能及時收回,導致公司流動資金吃緊。在此情況下,為維持生產經營,公司被迫開始使用民間高息借款,使得財務成本畸高。後因公司不能按約清償債務,導致所有銀行帳戶和資金被凍結,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黑名單」,公司生產經營徹底陷入困境。

二、審理情況:經河南亞鷹公司申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5日依法裁定受理河南亞鷹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並指定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經審查,共確認176戶債權人債權,確認債權總金額125131萬元。管理人調查認定職工債權人263人,職工債權總金額2041萬元。為了穩步推進河南亞鷹公司重整工作,保障社會穩定,商丘中院積極同商丘市示範區政府溝通協調,形成了有效府院聯動機制。在商丘中院監督下,管理人依託商丘市示範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市場化、法制化為指導,充分考慮河南亞鷹公司在行業內的地位,及所屬行業的前景,採取原有小股東退出,積極引進國有資本入股的方式,對河南亞鷹公司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造,以從根本上化解企業的債務危機,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維護債權人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並順利通過。2020年11月6日,商丘中院作出(2018)豫14破3之三號民事裁定,裁定批准河南亞鷹公司重整計劃,終止河南亞鷹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義:河南亞鷹公司作為一家老牌民營企業,涉及債權人數多、債權數額大、債權關係複雜等難題,加上新冠疫情的影響,影響了河南亞鷹公司的重整程序。該案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在「六保、六穩」政策的指導下,因地制宜,對症下藥,利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機會,引進國有資本,對河南亞鷹公司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既有效化解債務,又能幫助企業產業升級,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實現了各方利益的共贏,為企業重整提供了可複製的成功經驗。

案例五、商丘金玉置業有限公司訴虞城縣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協議一案          

一、基本案情:虞城縣人民政府、虞城上海浦江置業有限公司及商丘市世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7日籤訂涉案《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第(三)項世億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商丘金玉置業有限公司競拍得虞掛2010-28、2010-29號兩宗地共計135.7971畝,在開發過程中產生的稅費,享受10萬元/畝稅費包幹政策。(四)以上包幹稅費超出部分以200萬元為基數,由虞城縣人民政府即徵即返。2011年5月9日虞城縣人民政府作出(2011)19號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再次確認了涉案協議書的內容。後商丘金玉置業有限公司在競拍的虞掛2010-29號宗地66.64畝進行房地產項目「盛世觀瀾-金域」開發建設。截止到起訴之日止該宗地上建築12棟樓,現其中大部分住宅及商鋪已售出。在該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9年12月18日,該公司分別交納稅費387萬元,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費共計3514萬元。2020年4月15日,商丘金玉置業有限公司向虞城縣人民政府遞交「關於稅費即徵即返的申請報告」請求虞城縣人民政府按照《協議書》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返還上述的稅款。虞城縣人民政府未返還,故商丘金玉置業有限公司提起本次訴訟。

二、裁判結果:商丘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協議籤訂的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的享受10萬元/畝稅費包幹政策及包幹稅費超出部分以200萬元為基數即徵即返的約定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當認為該《協議書》有效。縣政府亦應按協議的有效約定履行義務返還稅款。遂於2020年7月28日作出判決,確認虞城縣人民政府、虞城上海浦江置業有限公司及商丘市世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訂《協議書》有效;判令虞城縣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丘金玉置業有限公司返還稅費款人民幣32326777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突如其來的疫情嚴重衝擊我國經濟,造成全社會各階層前所未有的影響,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受到的衝擊巨大。在這個大背景下,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院應積極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依法處理行政案件,做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在本案中,案涉協議不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故認定該協議的效力為有效協議。為了保障政府誠信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優化營商環境的目的,遂作出本案判決。在作出判決後,經過多方協商政府與該公司達成和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件六:江西龍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商丘博億置業有限公司、商丘泓森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2016年7月,商丘博億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博億公司)與江西龍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龍馬公司)未經招標程序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協議》,將其與商丘泓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森公司)合作開發的,位於河南省睢縣某房地產項目部分工程發包給龍馬公司,並對工程概況、承包方式、工程工期、質量標準及要求、工程價款的結算、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17年1月,龍馬公司以博億公司、泓森公司未按照協議支付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博億公司、泓森公司連帶支付龍馬公司工程款、違約金共計2100萬元。博億公司、泓森公司應訴並提出反訴請求,要求解除與龍馬公司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龍馬公司支付違約金及各項損失482萬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博億公司與龍馬公司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無效;博億公司、泓森公司支付龍馬公司750.02萬元及利息;駁回博億公司、泓森公司的反訴請求。判決生效後,博億公司、泓森公司沒有在指定期間履行判決義務,龍馬公司於2019年4月15日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情況:商丘中院及時組織執行團隊對該案進行了分析研判。為促進該案執行,商丘中院依法對博億公司、泓森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進行了查控,依法凍結泓森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617.8萬餘元。泓森公司收到商丘中院送達的銀行存款凍結裁定後,向承辦法官反映,該筆銀行存款為企業經營急需的過路款,如果強制扣劃會嚴重影響到涉案在建工程的施工。針對泓森公司反映的情況,案件承辦法官組織合議庭進行了討論,考慮到如果強制扣劃該筆銀行存款,必然會影響該項目的正常開發建設,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一旦工程停止施工會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損失。基於此,商丘中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引導雙方尋求一個兼顧雙方企業利益的解決方案,促進案件執行和解。在執行法院的引導下,最終龍馬公司與博億公司、泓森公司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博億公司、泓森公司分4期返還龍馬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計937.7萬元,2019年5月10日履行第一期還款300萬元,6月10日、7月10日分別還款240萬元、300萬元,8月10日前將餘款履行完畢。龍馬公司於收到第二期還款時解除該案查封房產的一半,收到最後一筆餘款後解除全部查封房產。目前雙方已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該案順利執結。

三、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審慎採取強制扣劃資金措施,給企業預留運營資金,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執行對民營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最終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既依法保障了申請人龍馬公司的勝訴權益,同時也維護了被執行人博億公司、泓森公司涉案房地產項目的正常運營,為涉民營企業案件執行提供了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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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0月25日消息(記者劉柏煊)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導,一下前進15名躍升至第31位,這是中國營商環境在全球排名中取得的最新成績。好成績是如何幹出來的?國新辦今天(25日)舉行政策吹風會,來自北京、上海的相關代表介紹優化營商環境的舉措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