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蘇佳/文
大亞人造板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大亞人造板公司」)因拖欠加工費被告上了法院,是怎麼回事?
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2月22日,被告聖象實業(江蘇)有限公司(簡稱「聖象公司」)和大亞人造板集團有限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簡稱「大亞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共同作為甲方(委託方),與原告江蘇帕克曼木業有限公司(簡稱「帕克曼公司」)作為乙方(受託方)籤訂一份《地板委託加工合同》,約定甲方委託乙方加工地板產品,加工方式:大板委外加工,按13元/平米支付加工費。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間,大亞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多次將板材交付帕克曼公司加工,帕克曼公司共計為其加工板材35702.88平米,加工費合計464137.44元。
帕克曼公司於2017年6月9日和6月11日共向大亞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開具了價稅金額為30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先後於2017年6月23日和8月4日共計向帕克曼公司支付貨款300000元,還剩餘164137.44元未支付,於是帕克曼公司將聖象公司和大亞人造板公司訴至法院,訴請其支付相關費用。
江蘇省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帕克曼公司與聖象公司及大亞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籤訂加工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大亞人造板公司應承擔大亞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所應承擔涉案合同項下的責任。
帕克曼公司已按約向聖象公司和大亞人造板公司履行了加工義務,其理應按約及時支付加工費報酬。
聖象公司雖辯稱,籤訂合同後,其並未與帕克曼公司發生往來,但是認可帕克曼公司與大亞公司強化地板分公司履行了涉案合同,即便帕克曼公司並未受到聖象公司的指示為該公司加工地板,只要帕克曼公司向涉案合同中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加工義務,即可以認定其已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聖象公司作為合同的甲方中的一員,仍應向帕克曼公司承擔支付加工費報酬的義務。
聖象公司還表示,帕克曼公司與大亞人造板公司關於涉案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畢,但一方面聖象公司和大亞人造板公司對此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面,對於帕克曼公司所提供的公司的出庫單及發貨單載明的相應貨物數量,聖象公司和大亞人造板公司亦未能提出合理的異議,因此結合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加工費標準,應當確認帕克曼公司實際加工地板產品的加工費報酬為464137.44元。因此還應當向帕克曼公司支付164137.44元。
法院判決聖象實業和大亞人造板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帕克曼公司164137.44元。
大亞人造板公司董事長眭敏對此起案件怎麼看?
企查查顯示,大亞人造板公司是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旗下擁有8家子公司,其中上海永榮人造板有限公司、阜陽大亞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大亞飾面板(江蘇)有限公司、江蘇瑞晟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福建甌亞人造板有限公司這5家為全資子公司。
(責任編輯: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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