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近日在京
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
對惡勢力違法犯罪認定
依法打擊「套路貸」
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
等方面作出進一步明確、細化
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
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確保罪刑法定原則
《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
根據該意見,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同時,該意見明確,單純為謀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裡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這一釐清更清晰地確定了惡勢力犯罪的特徵、範圍,避免了因為惡勢力這一概念內在隱含的模糊性而擴大打擊範圍的傾向。」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校長林維表示,該意見在對黑惡勢力高壓嚴懲的同時,繼續貫徹了寬嚴相濟政策,力爭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確保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
有利於從源頭防範治理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籤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該意見強調,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同時,該意見明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表示,該意見出臺後,通過宣傳普及、司法運用,可以起到懲治犯罪、教育群眾的作用,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既解決好目前專項鬥爭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問題,也有助於源頭防範治理,築牢社會治理法治根基。
進一步規範
涉黑惡財產處置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並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採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並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該意見指出,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處置。
根據該意見,對涉案財產採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並採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意見在強調全面調查、依法處理、嚴格程序、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基礎的同時,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顧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說。
這些行為都是「軟暴力」
將被依法懲處
記者9日從全國掃黑辦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
意見指出,「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根據意見,「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意見指出,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見及時有力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為「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同時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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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安發布
編輯:西安市鄠邑區委網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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