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版權產業
版權產業的概念最早由美國提出。1959年,美國發表了《美國版權產業的規模》研究報告,1990年起,美國國際智慧財產權聯盟(IIPA)每隔一到兩年就發布一份版權產業報告。2004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對版權產業概念進行界定,認為版權產業是指版權可發揮顯著作用的活動或產業,包括核心版權產業(出版、錄音、電影、廣播電視、軟體、網絡等所有產值來自版權的產業,這也是狹義版權產業的概念)、部分版權產業(電視機、錄像機等為核心版權產業提供便利設備的產業)、相互依存的版權產業(建築、紡織、家具、玩具、燈具等與版權相關的產業)、非專用支持產業(批發、零售等促進版權傳播、發行的產業)。
版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類型,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涉及文化領域的方方面面,是發展文化產業的核心資源。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