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時許,海豐縣梅隴鎮中路聯興網吧門口又現街頭「全武行」,因打鬥時間持續近4分鐘,引來大批群眾圍觀,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接群眾報警後,梅隴派出所迅速派員前往處警,但現場打架雙方已逃之夭夭。經查,案發當時,黃某雄駕摩託車與迎面路過梅隴中路駕麵包車的黃某海不經意別了一下,因未發生碰撞,雙方又是相識的朋友,黃某雄就沒作理睬,獨自駕摩託車離去。事後,黃某海覺得受了委屈,便打電話叫黃某雄倒回現場講清楚,雙方一接觸還沒說上兩句就大打出手。在場的一些群眾見狀紛紛出來勸架,但由於黃某雄、黃某海都年輕氣盛互不相讓,任在場的群眾怎麼勸說,雙方還是追追打打近4分鐘。
黃某雄、黃某海的行為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對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海豐公安發現一宗堅決依法處置一宗,絕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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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
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丨平安海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