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訂的《節約能源法》明確了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我國能源革命包括減量革命、增量革命和效率革命三大路徑,減量革命是首要任務,它包括消費觀念轉變和節能兩方面。合同能源管理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它對於推動我國能源革命,帶動產業升級,打造綠色、低碳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服務機制,它是由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籤訂能源管理合同,節能服務公司為用能單位提供一系列節能服務,並從用能單位節能改造後獲得的效益中收回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以用能單位節約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的成本與利潤。
在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運行中,主要有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與能源費用託管型三種基本模式。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佔主導地位,節能量保證型模式迅速增長,能源費用託管型模式積極推廣。
在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中,節能服務公司需要籤訂兩個合同。一個是節能服務公司與金融機構籤訂的借款合同,作為合同當事人,節能服務公司要承擔向金融機構還款的義務。另一個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籤訂的合同。用能單位通過合同承諾將項目的節能效益分享給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以此覆蓋項目成本獲取利潤。在節能量保證型模式中,節能服務公司只需與用能單位籤訂合同,保證項目實現的節能效益可以覆蓋項目成本,如果不能覆蓋則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項目實現的節能效益大於成本,則由合同雙方按照約定分配效益,至於項目所需資金則由用能單位負責籌措。比較以上兩種模式,在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中,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的責任較重,在我國節能服務行業競爭激烈的背景下,節能服務公司為了順利獲得節能項目,往往採取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主動承擔融資任務。
雖然我國的節能服務產業目前有著良好的發展態勢,但從總體看,產業規模還相對較小、發展水平也較低,造成這種局面的因素眾多,節能服務公司融資難是主要因素之一。具體原因分析如下:第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收益是在項目投入後才能逐漸體現出來,小項目需要2-3年,大項目需要4-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資金使用周期較長且收益不確定,這就決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風險比其他項目要高。第二,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為中小規模企業,經濟實力較弱,作為其核心競爭力的節能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具備可抵押條件。節能服務公司擁有的有形資產專屬性強,資產一經使用,流通變現價值便會大幅貶值,難以發揮擔保物的功效。
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廣泛開展,依靠商業銀行的融資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實際需求。信託業作為我國唯一橫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實業市場的金融行業,憑藉制度優勢和強大的創新能力,已迅速成長為我國金融業的第二大行業。
信託具有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不同類型的經濟資源,諸如產業、資金、資產等經濟資源通過信託平臺,可以整合成為更強大的生產力。節能服務公司擁有的主要是節能技術等無形資產,通過信託平臺,可以實現技術、資金、管理的強強聯合,逐漸形成實力雄厚的合同能源管理產業資本,可將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推向一個嶄新的高度。
信託具有科學組合多種投資標的的能力。股權融資、債務融資和收益權融資是實體企業可以發起的三類融資行為,相應產生了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和收益權三種投資標的。信託的制度優勢賦予其靈活多樣的產品設計能力,不斷創新傳統融資模式。「夾層投資模式」以股權加債權方式對信託資金組合運用,可以更好地扶持中小節能服務公司的成長;「財產權信託模式」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標的,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服務方案。
信託的風險控制手段多元且有效。首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未來收益存在或有性,即該收益未來不產生或產生的數額低於預期。針對這一風險,在「股權加債權」的信託夾層模式中,信託公司作為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可以介入節能服務公司的公司治理,擁有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事中管理的表決權,監督項目各方嚴格履約,有效降低或有性的發生概率。其次,信託制度特有的「信託財產獨立性」可以使信託公司能夠主動隔離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收益,防止資金被挪用,進一步確保項目收益覆蓋借款本息。最後,「差額補足」作為擔保法律關係的有效補充在目前的信託實務中也獲得了廣泛運用。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立項階段,除了評估項目的第一還款來源——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未來收益,信託公司還要對節能服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重要利益關聯方等資信狀況綜合評估,最終核定融資規模,確保風控措施更加立體全面。
積極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促進節能減排、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有力措施,是能源向「綠色、低碳、高效」轉型的客觀需要。目前節能服務公司融資難成為掣肘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關鍵因素,信託融資模式服務合同能源管理,能夠有效解決節能服務公司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繁榮,更快更好地推動我國能源革命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