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與幫助毀滅證據罪的區別,怎樣是構成毀滅證據罪?

2021-01-10 律師在線諮詢免費

俗話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由此可見,這有理有據是多麼的重要。可是這證據也是講究真假的。偽造證據是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怎樣是構成毀滅證據罪?

網友諮詢: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幫助別人銷毀了一些文件,後來他被抓緊去了,才知道,這能算是毀滅證據包庇嗎,會被判刑嗎?

福建諾佳律師事務所施麗仙律師解答: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施麗仙律師解析:

包庇罪與幫助毀滅證據罪的區別:

(1)客體不完全相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而包庇罪的客體單指司法機關對犯罪人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的正常活動。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

(2)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雖然兩罪在主觀上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須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觀上有作假證明的故意;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而且所實施的這種行為會妨害國家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仍決意要實施,並希望這種社會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對象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對象限於當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當事人;而包庇罪的對象必須為已經實施了犯罪的人,即觸犯了刑法並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後潛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關押、監管的未決犯和已決犯。

(4)發生的範圍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過程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包庇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

(5)客觀行為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客觀上為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就是行為人實施了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的犯罪事實,使犯罪分子不被發現、追訴的行為,但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6)犯罪的內容不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為使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毀滅、偽造與案件有關的影響訴訟活動的證據;而包庇罪是掩蓋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實,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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