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2020-11-29 環保在線

  日前,湖北發布《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主要涉及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VOCs排放標準。全文如下:

 

  前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南民族大學。
 

  本標準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於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標準自2020年07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湖北省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企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控制和監測、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企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汽車改裝、維修及零部件塗裝工藝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 24409 汽車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

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可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塗裝coating
 

  將塗料覆於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塗層的過程,包括前處理、底漆、中塗、色漆、清漆、

密封膠

、流平、烘乾、注蠟、車身發泡、圖案和打膩等工序。 

  3.2 汽車製造業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產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車輛的企業。
 

  3.3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徵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和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控制項目。
 

  3.4 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
 

  在此標準中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個苯環的芳香烴統稱。包括但不限於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
 

  3.5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

濃度計

。 

  3.6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在273.15K,壓力在101325Pa 時的氣體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各項指標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排氣為基準。
 

  3.7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8 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9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0 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1 排氣筒高度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3.12 單位塗裝面積VOCs排放強度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塗裝工藝從前處理、底漆、中塗、色漆、清漆、密封膠、流平、烘乾、修補、注蠟、車身發泡、圖案和打膩等所有工序的VOCs 排放量以及溶劑用作工藝設備(噴漆室、其他固定設備)的清洗(既包括在線清洗也包括停機清洗)的VOCs 排放量總和除以塗裝總面積。
 

  3.13 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為防治大氣汙染、改善環境質量、進一步降低大氣汙染源的排放強度、更加嚴格地控制排汙行為而制定並實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該限值的控制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或領先程度。
 

  4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4.1 排放控制要求
 

  4.1.1 企業界定
 

  本標準適用於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GB/T-15089)中所規定的N1、N2、N3、M1、M2和M3類車輛生產企業。
 

  現有企業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新建企業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4.1.2 時段劃分
 

  現有企業和新建企業應自2020年07月0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 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
 

  排氣筒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濃度限值應符合表1規定。

 

  4.3 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4.4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3規定。

 

  4.5 單位塗裝面積VOCs排放強度限值
 

  單位塗裝面積VOCs排放強度限值應符合表4規定,計算方法按附錄A執行,國家發布行業汙染源源強核算標準後,依據國家源強核算標準進行核算。

 

  4.6 其他要求
 

  4.6.1 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企業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 37822規定。
 

  4.6.2 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企業工藝過程、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符合GB 37822規定。
 

  4.6.3 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 m,具體高度以及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6.4 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符合GB 37822規定。
 

  4.6.5 汽車塗裝生產過程中,必須設置局部或整體密閉排氣系統,當排放濃度不能達到表1的限值要求時必須安裝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處理設施,不得稀釋排放。其中罩光漆工序噴塗廢氣治理裝罝對非甲烷總烴的處理效率應不低於90%。
 

  5 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汙染物處理設施進、出口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採樣口和採樣平臺的設置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關標準要求。若排氣筒採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併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採樣孔。
 

  5.1.4 採樣期間的工況應與企業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排汙單位的人員和實施監測的人員都不應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
 

  5.2 採樣與分析
 

  5.2.1 採樣點位與採樣方法
 

  5.2.1.1 汙染源監測點位布設及採樣方法應符合HJ/T 373、HJ/T 397、GB/T 16157、HJ 732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2.1.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位布設及採樣方法應符合HJ/T 55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2.2 採樣時間和頻次
 

  5.2.2.1 連續排放的排氣筒,其排放時間大於1h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進行採樣,連續採樣時間不少於20min,氣袋採氣量應不小於10L;或1h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4個樣品,其測試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5.2.2.2 間歇排放的排氣筒,其排放時間小於1h的,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恆流採樣;當排放時間不足20min時,採樣時間與間歇生產啟停時間相同,可增加採樣流量或連續採集2-4個排放過程,採氣量不小於10L;或在排放時段內採集3-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作為小時濃度。
 

  5.2.2.3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採樣,採用連續1 h採樣平均值;濃度偏低時,可適當延長採樣時間;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採集樣品時,應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5.2.2.4 監督性監測的採樣時間和頻次應符合GB 16157、HJ/T 397和HJ/T 55中相關要求。
 

  5.2.2.5 當進行汙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應按需要設置採樣時間和採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
 

  5.2.3 監測分析方法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的測定應採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或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等效方法。

 

  6 生產工藝及管理要求
 

  6.1 生產工藝要求
 

  6.1.1 汽車製造企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塗料應符合GB 24409的規定,有機溶劑應密閉運輸與儲存。
 

  6.1.2 集氣系統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處理設施應與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同步運行。應保證在生產工藝設備運行波動情況下集氣系統和淨化設施仍能正常運轉,實現達標排放。因集氣系統或淨化設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6.2 管理要求
 

  6.2.1 企業應做以下記錄,並至少保持3年。記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所有含VOCs物料(塗?、稀釋劑、密封膠及清洗溶劑等)需建立完整的購買、使用記錄,記錄內容必須包含物料名稱、VOCs含量、購入量、使用量、回收和處置量、計量單位、作業時間及記錄人等;
 

  b)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統計年報應該包括上年庫存、本年度購入總量、本年度銷售產品總量、本年度庫存總量、產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汙染控制設備處理效率、排放監測等數據;
 

  c)各車型月生產量及底塗面積。
 

  6.2.2 企業應記錄廢氣收集系統及處理設施的運行保養維護事項與主要操作參數,並至少保持3年。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湖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原標題: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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