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濮陽市清豐縣人民法院下達了刑事判決書,對清豐縣居民車某酒駕闖卡一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車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
2020年8月4日凌晨,清豐縣公安局組織開展夜間酒駕道路交通違法整治行動,交通民警在清豐縣城幸福大道清豐縣供電局門前路段設卡。當日凌晨3時許,車某醉酒駕駛吉利牌小型轎車通過該路段時,看見有公安交警設卡盤查,車某為躲避檢查,駕車闖卡逃離,公安民警隨即駕駛警車對其進行攔截,車某人駕車駕駛吉利牌小型轎車撞向警車,將警車撞開後,又撞向停放在路邊的一輛「福克斯」牌轎車。2020年8月5日車某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清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8月18日由清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經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驗,車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6mg/ml。
案件於2020年10月9日由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於2020年10月30日由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清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彥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車某及其辯護人徐婧出庭參加訴訟。
審理中被告人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並籤字具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車某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
因酒駕而發生車毀人亡的事故時有發生,酒駕已經讓不少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也讓不少原本幸福的家庭遭遇了不幸,酒駕作為馬路上的第一大「殺手」,奉勸車友們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任性駕駛,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也為自已的安全,開車不喝酒,喝酒不要開車,否則,你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