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號公告 | 臨夏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總指揮部...

2020-12-05 澎湃新聞

第7號公告 | 臨夏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總指揮部發出第7號公告

2020-12-01 19:4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臨夏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總指揮部

關於嚴禁瞞報、遲報、漏報、散布虛假信息的公告

(第7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嚴禁瞞報、遲報、漏報、散布虛假信息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全州各級政府部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準確掌握疫情,認真研判疫情,積極防控疫情,如實報告疫情真實情況和採取的應對措施,做到不瞞報、不虛報、不漏報,不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保證各類疫情信息準確、快捷,為防控疫情提供基本依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全州人民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清疫情嚴峻形勢,切實負起社會責任,不造謠、不傳播虛假消息,不誇大疫情,不製造恐慌,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四、對編造虛假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全州人民要主動參與聯防聯控,自覺遵守國家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規定和要求,積極主動配合疫情防控人員接受檢查。已經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與患者密切接觸者要主動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就診檢測,決不允許在公共場所或其他方式傳播。所在村組、社區和企業組織以及重要知情者,要主動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報告情況。知情不報、瞞報、一經查實依法堅決追究責任。

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自己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隔離,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七、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八、全州幹部職工要以對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忠於事業、敢於擔當、勇於負責,腳踏實地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涉及重要信息瞞報、漏報、遲報、錯報、謊報的單位和幹部職工,有令不行、失職失察,落實防控措施不力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問責、嚴肅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

二O二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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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第7號公告 | 臨夏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總指揮部發出第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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