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案之「雨夜屠夫」詳解---膽小者慎入!

2021-01-15 HongKong Eye 粵愛

外號周周,a.k.a魔鬼教練,居家Master Chief(不好意思我的稱呼是有點多變)

說到了香港,相信大家都會有不少畫面在腦海中出現,例如香港的繁華都市和美麗夜景,購物天堂吃吃吃買買買,以及香港的高樓林立,TVB的各種劇集等等。
除此之外,對懸疑類劇集有興趣的朋友們,也可能會想起香港的各種都市傳聞和詭異案件例如:雨夜屠夫,Hello Kitty藏屍案,空姐溶屍案等等。

說到這裡,大家肯定會覺得很驚奇,本公眾號不是一直都在介紹香港的吃喝玩樂或者其他香港相關知識嗎?怎麼突然就畫風一轉變得如此嚴肅如此恐怖了?
這是因為這些都市傳聞和詭異案件和理察本人讀書時的專業方向有關,而這次我也想趁這個機會給大家帶來一點比較不一樣的刺激的感覺嘗嘗鮮。

理察君的大學專業是犯罪學,是不是覺得沒有聽過很新鮮很特別?這是因為犯罪學是一個非常罕見的專業而且我的學校也是全香港乃至亞洲唯一提供犯罪學本科專業的地方。說完了前言,接下來就要到真正的重頭戲了,我將會以專業的角度,去介紹和分析香港最出名最駭人聽聞的案件:「雨夜屠夫」。

前方高能前方高能!!!以下內容將有可能造成閱讀不適,你將有10秒鐘時間撤退,滴滴滴滴...

為了方便對此案件不熟悉的的讀者們,我先講一下本案件的大致情況:雨夜屠夫其實在近幾年又再一次引起了輿論風波,因為某著名網臺主持人在facebook發文表示受到政府內部消息,80年代著名連環殺手「雨夜屠夫」,原名林過雲;在監獄內多次申請假釋出獄,消息傳出後民眾非常關注,紛紛向香港懲教署,保安局等查詢情況,而保安部門的相關消息人士則透露未有林過雲假釋事件發生。

香港開埠以來最轟動的肢解謀殺案,必定是1982年發生的「雨夜屠夫」林過雲連環殺人案。當年27歲,任職的士司機的林過雲,自1982年2月起先後肢解4名女性,並將屍體殘肢丟棄於荒野河道。當時的警方陸續接獲報案發現人體殘肢後,出動了大量警力調查,但對於兇手的背景及情況毫無頭緒,直到一間照片衝印店的職員發現客人交來的菲林和衝曬出的照片有女性被裸體及性器官特寫等影像,覺得可疑下通知經理後報警。而警方則根據線報在林過雲現身取相片時當場將他逮捕。

1983年林過雲被裁定四項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1984年則因為英屬香港時期已廢除死刑,依照慣例改判終生監禁,現在林過雲被監禁於香港最高度設防的石壁監獄。

雖然在1983年,「雨夜屠夫」林過雲被判處死刑,但其實在審判的過程中林過雲是否應該被處以極刑則是經過了長達6個月的激烈辯論,甚至引發了香港精神病學及犯罪學的內鬥。而為何這麼一個明顯邪惡的兇手如何判刑會引起如此大的業界爭論呢?雨夜屠夫的作案及被捕又是如何呢?將會在接下來的文章中以一個懸疑謀殺案故事的角度給大家展現。


1982年2月12日, 香港沙田區城門河邊,一名建築工人看到河面飄著一樣奇怪的物件,知道是一個腐爛的人頭後,他驚嚇無比。當時的兇殺組負責探員,前香港皇家警察Steven Lo表示,從專業的角度看,這位死者年齡處於20-25歲,是一位年輕的中國籍女子。同時在人頭發現的200米外,警方發現在一個黃色塑膠袋裡,裝著一雙人腿。這意味著有一個可能性是兇手將死者的殘肢於不同地方拋棄,意圖毀屍滅跡。在警察搜尋河道的四天之後,警方最後發現一個軀幹和一雙手臂,而其中一個手臂上有紋身。對此,一位犯罪報導記者Joe Cheng 回憶說道,當時手臂的紋身是有隻燕子和一把刀穿插在心上,而當時80年代紋身是比較罕見的,而女性紋身更是特別稀有,而警方則憑藉著這個紋身作為重要線索開始調查工作。


最終警方發現這具遺體為一位陳姓21歲夜總會舞女,他的丈夫在一個星期前和警方通報她失蹤。而她最後被看到是在尖沙咀東的金巴利路上,乘上了一輛夜間的士。之後驗屍結果表明陳女士已經死亡5-10日,經過調查之後發現受害人雖然與丈夫關係不和,但是丈夫的犯案機率非常低而且也有不在場證明。排除陳女士的丈夫犯罪嫌疑人身份後,警方只能返回金巴利路上的計程車站尋找線索,當時警方的其中一個調查方向是找遍全香港的的士司機,查出她失蹤的當晚是誰載走她的,但是由於當時的目擊證人無法向警方提供的士的車牌號碼,警方的調查只能陷入了死胡同。幾個月後,這宗肢解案徹底變成了一件懸案。

在發現陳女士遺體的半年後,一名年輕男士將一卷底片寄放在尖沙咀的柯達照相館內,照相館衝印師衝洗底片的時候,完全沒有料到會是這種照片.................................

當時的法醫病理師(Forensic Pathologist) Dr. Philip Beh回憶道: 那天早上,柯達照相館送來的照片裡,顯示的是一具屍體,或者說是一具被切割過的肢體,但當時所有專業人員都不認為這具屍體有手術刀口的痕跡或醫學手術的痕跡,屍體上面並沒有醫學手術中常用到的東西,例如綠色臺布,手術燈,或者帶著手套的手等等,這是一個非常異常的情況,藉此警方懷疑是兇殺。柯達員工提供的口供顯示,客人是一位年輕中國籍男子,而他經常出現在尖沙咀和旺角兩地方的柯達照相館,這兩個地方都是香港九龍區最熱鬧的地方。而柯達員工提供了這位客人的年齡和樣貌給警方,同時表明這位客人用的底片非常專業。

1982年8月17日,警方再一次仔細研究放大的底片時,發現一張相片上的人很像梁慧心,梁慧心是一位17歲的女學生,在當月被父母通報失蹤。由於沒有那位客人的姓名和住址,警方只能等待拍攝者來取回這些照片,便衣警察監視這兩間柯達照相館,當時的指示是截停並查問這位來衝洗相片的客人。數日後,一輛計程車停在了旺角店的門口,一名年輕男子下車並走進照相館,根據與店員原定的信號,警方確定此名男子就是嫌疑犯後迅速走進去將這位男子截住。嫌疑犯當時供稱照片是他一位行船的朋友託他拿去照相館衝曬的,他說這位朋友和他約好當晚在附近見面,而警察亦同意與他一起等,但最終無人出現,於是這名男子被當場逮捕。進行逮捕後,警方先檢查的士,在的士的擋風玻璃後找出來一副手銬和一把刀

被捕的男子身份亦被查明,他叫林過雲,27歲,一位香港夜班的士司機。雖然林過雲前來取回照片,但他否認和照片上的女學生有任何關係。林過雲被帶到灣仔警察總部盤問的同時,警方另一對人馬前往林過雲在九龍西區土瓜灣的住所進行調查。而這隊人馬有所不知的是,他們將會面對的是香港歷史以來最大的一宗謀殺案。其中一位前往林過雲土瓜灣住所調查的探員,前香港皇家警察,高級督察Martyn Richmond回憶道:林過雲住在一個無電梯的舊式公寓二樓,公寓的實用空間相當小,大約在400-500平方英尺左右(40-50平方米),在當時的香港是很典型的住所,全家人就住在這麼一間小公寓裡,而林過雲的房間則特別小,只有大約50-60平方英尺(5-6平方)。


當警方進入林過雲的房間後,他們對於房內堆積如此多雜物而感到震驚,有行李箱、拍攝器材、錄影器材、還有非常多的書籍,一眼望去林過雲的房間就像個專業攝影棚,在搜查過程中警方發現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林過雲擁有的拍攝器材數量十分驚人並且專業,因為警方已經知道林過雲是一位的士司機,而有些攝影器材非常昂貴,他肯定是需要辛苦的節衣縮食才能買得到。當繼續搜查下去時,一名警員在床底下發現一隻大箱子,它就像一個軍用的子彈箱,在柯達相館送來的照片內有它的出現,因此警方很肯定在這個房間裡曾經拍攝過被沒收的照片。箱子裡裝的是大量色情照片和人體解剖學書籍,以及數不清的女性身體部位照片,警方同時發現幾堆錄像帶,一隻紅色手提包和一堆白鞋。另警方驚訝的是,他們還發現了醫用手術器材,當一名警員在一張影片上發現了一個熟悉的紋身後,他們才意識到這個案件遠比他們想像的更嚴重。

但,接下來的事情令警方更加震驚:在床底下,警方發現了一些密封好的塑膠瓶,撕下封口膠布後,裡面裝著刺鼻的液體,看似是甲醛或者福馬林,而被封存的毫無疑問是人類肢體。警方發現令人毛骨悚然的女性肢體部位,就像法醫樣本一樣被浸泡在塑料裡,似乎林過雲的小型攝影棚已經變成了一個「女性屠宰場」。高級督察Martyn Richmond回憶表示,至少有一罐裝著被肢解的女性乳房還有一罐裝著外陰,在當時看來實在是太恐怖了,是他永世難忘的恐怖場景。發現這些罐子之後,所有人都驚顫到不敢出聲,在房間內找到這種東西實在是令每個人驚愕不已。

同時,警方鑑證科在地面上發現女性陰毛牆上則粘有少量血液和人肉。最後鑑識小組用了四天才將房間檢查完畢,接著封鎖公寓。但分析和記錄所有證據則要用上好幾個星期,因為技術問題某些肢體部位需要送往美國進行檢測,同時警方逮捕了同住林過雲的父親林偉樂以及同父異母弟弟林國強。當時的警方認為,單靠林過雲一己之力犯下如此滔天罪行實在非常困難並且令人難以置信,所以他家裡的人都有嫌疑。1982年8月18日,在警察總部內,林過雲仍聲稱被冤枉,因此警察把視線轉移到他父親和弟弟身上。弟弟和林過雲的關係很微妙,林過雲是個非常神秘的人,雖然他們同住在那個小房間裡,弟弟說他只有睡覺的時候才被允許進入房間,若他碰了林過雲任何一樣東西尤其是林過雲的拍攝器材或者攝影帶就會挨一頓打,知道那個房間有如此多秘密後弟弟也非常吃驚,並極為恐懼。從房間內收集到的證據越來越多,而林過雲似乎漠不關心,他似乎沒有太多的情感,而同時總是料事如神能猜到警方會問他哪類問題,他清楚地知道房間內有什麼,也知道終有一日會被揭發。但由於沒有完整屍體,警方只能拘留他兩天,為此警方加快調查,一組警員系統性地查閱所有林過雲房間內的錄影帶,而在這時候他們找到了一卷錄影帶讓案件水落石出。這圈錄影帶的多重鏡頭內容是林過雲在自己的臥室拍攝一名裸女照片。高級督察Martyn Richmond表示令他震驚的是這是一卷自製錄影帶,在1982年的香港只有很少人有家用攝影機,更別說製作錄影帶的能力。在錄影帶中,可以看到林過雲不止在錄影,同時也在拍攝照片,因為每當他拍攝照片時就能看到錄影中的閃光。而之後,林過雲的攝影工作室,甚至變成了私人解剖電影院,當時警方人員在觀看的是在別人的臥室地板上進行的屍體解剖,而在解剖第二第三具屍體時,可以看出林過雲的技術更加熟練,他想切哪就切哪,某些部位應該切多深,他都瞭若指掌。

掌握這些證據後,警方可以把林過雲交給裁判法院拘留他,並進行進一步審問。在當時,需要的答案是在他房間裡發現的被封存的身體部位是屬於那些被害者的,可以斷定的是他們來自於自製錄影帶利出現的受害者。1980年8月20日,距離首次開庭只剩下幾個小時,警方需要林過雲供認罪行,如果48小時內無法找到充足證據起訴他,就不得不將他釋放。終於,警方找到了林過雲的弱點,他突然詢問調查人員,是否會把在家中找到的照片發放出去,於是警方回答他這個案子及找到的證物都會公開給媒體,會讓全世界都知道。當林過雲知道人們會看到他的作品後,林過雲終於向警方認罪,他承認拍攝過被肢解女子的照片,以及把他們的外生殖器儲存起來。認罪後,林過雲馬上被控謀殺,法院判決將他即時監禁。

他對警察的招供則令人髮指:1982年2月,林過雲被捕的六個月前,他在九龍半島尖沙咀一帶開的士,尋找符合他目標的人。林過雲很清楚知道夜總會幾點關門,娛樂場所幾點關門,很多單身女子會從那些地方出入,同樣的,林過雲會在那類女子也許會搭車的地方或者的士車站蹲點,第一位受害人就是這樣上車的。在尖沙咀金巴利路,林過雲看到一位女子從夜總會出來,她叫陳鳳蘭,是夜總會舞女。警方從她姐姐那得知,當時陳鳳蘭剛剛下班,而姐姐要去接她回家,她當時很疲憊,喝了很多酒,她姐姐叫她一起回家但她拒絕了,她最後一次出現是在計程車站走來走去,因為她醉的很厲害,有好幾位的士司機拒絕載她,最後她上了第四輛車,也就是林過雲的車。她喝的醉醺醺的在林過雲的車上,在車裡她一直叫司機轉左轉右,讓林過雲覺得很煩並心生厭惡,接著陳鳳蘭還在車內嘔吐了,而後林過雲和警方透露,他很討厭別人在他的車上吐,也一度令他放棄心中已有的念頭。但是最後他終於還是忍無可忍,突然向後轉身並勒死她。當陳鳳蘭死的時候,林過雲把他放在車廂內的麻袋拿出來並把屍體裝進麻袋內。犯案後林過雲像平時一樣把的士停在住所樓下,而街上空無一人,趁家裡人都在睡覺,林過雲把屍體小心的藏在家裡沙發底下,並籌劃下一步行動。到了早上,確定家裡所有人都上班後,林過雲開始動工。林過雲是偷窺狂,對女性身體有著變態的好奇,以前他只是拍攝色情雜誌裡的裸女,但這次他有真人模特了,雖然她已經死去,在死者仍穿著衣服的時候林過雲將身體的各個部位進行拍照,然後每脫下一件衣服都會拍一張照。他甚至用膠布粘著她眼睛因為不想她看著他。而隨著時間的消逝,林過雲上晚班的時間就要到了,他知道不能把屍體留在房間裡,因此他決定把屍體切成七塊去隱藏蹤跡,花了幾個小時清理房間地板的血跡後用報紙包裝屍體快並將它們放回車上。之後林過雲開車到處尋找一個理想的棄屍地點,而正是香港沙田新市鎮的城門河邊
一個星期後,21歲陳鳳蘭屍體成為了報紙頭條新聞,而林過雲也意識到他需要一個更周詳的計劃。由於用電鋸分屍會造成髒亂,林過雲決定下次下手要不留痕跡,所以他看了大量解剖學書籍,並找到了最合適他剖屍的工具--手術刀。與此同時,林過雲還妄想記錄下一切細節;他記錄下一切過程,從我個人的專業角度和兇殺案調查的角度來看這是非常厲害的行為,他保存了所有購買手術器材的收據,以大量的照片記錄他做的每一件事。而接下來,林過雲甚至以攝像方法去記錄。由於之前的頭條新聞,林過雲意識到河道並不是一個理想的棄屍地點,所以他開車四處尋找,並找到了大坑道,香港島北部一個樹木繁茂的住宅區,而這裡也成為林過雲之後三位受害人的棄屍地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回顧到發現第一位死者時警方的調查方向,尋找全香港的士司機是非常正確的方向,而當時如果調查及時並且成功的話也不會出現之後的三位被害人。林過雲的供詞把警方帶往了大坑道,兇殺調查科和機動部隊共140名警員前往調查,並根據林過雲的手繪地圖和他本人的指引,找到了具體的棄屍地點,而兩具已經腐爛的年輕女性屍體也被發現,兩具屍體都被裝在米袋裡。遺體基本完整,不過性器官都被小心的切除,猶如是林過雲在屍體上留下他的個人籤名。
第二顆頭骨的法醫人類學研究顯示她是梁慧心,她是在林過雲被捕前1星期同胞失蹤的17歲女學生,亦是在柯達照相館找到的照片上面的女孩。這能很好的解釋了為什麼林過雲的房間內有他的紅色袋子和鞋子。當警方詢問林過雲有關梁慧心的情況時,林過雲終於崩潰了...看起來這位女孩對他來說非常特別。根據林過雲的供認加上大坑道發現的腐屍,我們終於將香港第一個連環殺手的故事拼湊起來;林過雲也承認了他殺過四個人,全部都是他的女乘客,他說殺人癮上來的時候,就會選擇他認為最隨便的那位女生。除了上述兩位女生,其他兩位分別是陳雲潔,31歲夜班娛樂場所值班收銀員;梁秀雲,29歲的夜總會舞女,都成為林過雲扭曲道德觀下的無辜受害者,都被林過雲無情的殺害。而我們從這裡可以總結出,前三位受害者都有一定相似程度的背景,她們都在娛樂行業工作。林過雲說每次殺人後,第二天他都會鎖上房門,把死者的性器官割下。從法醫學的專業角度看來,林過雲的這一行動並不簡單,因為他如果要拆除趾骨就必須先鋸開骨盆,還要清除各種其他組織,這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根據林過雲的口供,最後的兩位受害者有些差別:
梁慧心是參加完中學畢業聚餐後,從尖沙咀的喜來登酒店出來,母親給了她零用錢搭計程車,而不是像平時那樣坐地鐵回家。在這位年輕女生上車後,林過雲發現她和前幾位受害者都不一樣,首先他的年紀沒有其他受害人大,她也沒有喝醉,衣著上也看不出她是舞女或者酒吧服務員等娛樂行業從業員。期間林過雲找梁慧心聊天,他們討論學校,家庭和宗教,她漸漸放鬆戒備直到意識到他並不是送她回家。她向林過雲抗議但是失敗,並且很快被用手銬鎖了起來。小女孩非常恐懼,並懇求他放了她,林過雲也說對發生的事情感到悔恨,這也是第一次林過雲有表達過他自身的情緒。而因為林過雲拿不定主意,他開車饒了幾個小時,他從未和任何受害人相處這麼久時間。


他喜歡和她相處,而後來不知怎麼地他們都在車裡睡著了,林過雲甚至承認他非常喜歡這位女生,他亦不想殺害她,林過雲的供詞中多次出現「倉促間」,但他最終還是殺害了這位女生。之後林過雲按部就班的展開殺人後的程序,和以往不同的是他對這位死者有「戀屍癖(necrophilia)」。在錄影過程中,林過雲甚至對著鏡頭擺了一個邪惡的微笑。

在梁慧心死亡一個月後,林過雲終於在取得衝洗照片時被警方逮捕,但警方花了半年時間去確認證據並結束調查。終於在1983年3月3日,香港歷史上最轟動的謀殺案審訊開始了,陪審團由七名男性組成,是因為此案涉及1000多件證物,太過於殘忍,女性不宜觀看。皇家檢察署控告林過雲謀殺四位女性,而林過雲的「藝術作品」也成為指證他的證物。在這些證物中,有696卷彩色底片。1500張彩色幻燈片,1900張有編碼的柯達照片,和3卷錄影帶;林過雲辯稱自己是過失殺人而非蓄意謀殺,他聲稱自己是神的使者,按照神的旨意殺人,同時他給自己冠以「雨夜殺手」的稱號,並聲稱:雨是觸發殺人的動機。在理察君看來,他很明顯是在狡辯,裝出殺人是迫於無奈的樣子。辯方律師申辯他為暫時性精神失常。Rudway是當時林過雲的辯護律師,他相信林過雲殺人是因為患有妄想症從而分不清對與錯,他缺乏自由意志(free will)。所以最後,法官和陪審團要決定的是林過雲到底是一個瘋子,還是壞人?如果是一個瘋子那林過雲是否有治癒的機會是否應該關入精神病院?在這個案件的審訊期間,林過雲成為了香港最惡名昭彰的人,甚至整個城市被憎惡和陰謀論籠罩。香港和國外的精神科專家分別為林過雲案件出庭作供,但他們的分析都不盡相同,香港臨床精神科醫師(phychiatrist)譚保羅回憶起當時的辯論,就像是香港內戰,各個專家都有各自的立場。有兩位精神科醫師支持林過雲申辯過失殺人的立場,他們為林過雲辯護,並強調林過雲是處於急性精神失常(acute psychotic disorder),這意味著他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出庭作供的精神科醫師Barnis認為林過雲患有嚴重人格分裂,而在林過雲的情況下這種精神病可以潛伏多年,直到被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觸發。而理察君的看法則是和另外一派的精神病學專家和警方相符,因為我們可以很明顯的從證據看出,林過雲的犯案計劃非常複雜,同時可以顯示出林過雲在犯案時不管是選擇地點,手法,目標等都非常謹慎,這一系列的事件看從各個角度觀察都並不是偶然發生或者因為某些因素觸發的,從犯案規律和行為來看,並不是出於林過雲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同時,根據上述的案發經過,林過雲其實非常聰明,可以從書本中快速學習解剖知識的同時,進行實際操作並進步迅速,而在法證心理學的角度(Forensic Criminology)看來,這種高智商犯罪者不可能是因為妄想而殺人的。同時,林過雲對自己的殺人行為毫無悔意,當時傳媒一開始稱呼他為香港屠夫,而當林過雲得知後,以不合作作供威脅警方更改社會對他的的稱呼,而他自稱雨夜殺手,並且告訴警方成為報紙雜誌中的殺手是他一直以來幻想的事情。更令人感到變態的是,林過雲認為自己的肢解影是藝術品,並給他們起名,將第一名受害者陳鳳蘭及第二名受害者陳雲潔肢體屍體的錄影帶命名為「嚴肅的秘密」,有關第三名的錄影帶命名為「雨夜行動」,最後一名受害者的影片命名為「第四次行動」。由此可見,林過雲的內心並沒有把四位受害者當成活生生的人,而是一件物品,沒有感情與同理心。

理察君認為,林過雲是在以不同的故事版本,嘗試誤導精神科醫師的診斷,從而逃避死刑判決。而由於各精神科專家的對立觀點,這件案件顯得異常複雜。林過雲清楚知道如果精神病診斷成立,會令刑罰減輕。以我個人的角度觀察,林過雲的確是有超乎一般犯罪者的智商,他擁有當時香港最先進的電子西洋棋棋盤,並下的非常好,可以完成遊戲的最高難度。同時由於他家中的大量書籍,大量專業攝影器材,林過雲應該是會對感興趣的事物完全迷住的人,並且對有興趣的事物他會非常沉迷並達到喪失對其他事物心智的程度。而在這個案件中,林過雲對於女性身體部位的著迷程度,幾乎已經令他可以忘記一切情感和痛苦,而從第四位受害者的經歷中我們可有看出他對梁慧心還存有感情和悲痛,而他肯定明白他的所作所為會給別人帶來痛苦,但由於他對興趣的沉迷,他變得漠不關心社會中的一切道德倫理。上述的這些跡象都表明,林過雲很可能是連環殺人犯中很常見的一種人格障礙,Psychopath,中文譯作心理變態或精神變態,屬於人格障但並不符合精神病「瘋癲」的定義。

為什麼Psychopath是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呢?
在健全的人格下,我們人類的各種特質可以平衡互補,讓我們面對各種生活處境,而人格障礙患者則不然,他們身上的各種特質無法協調合作,某些特質可以佔據絕對的領導地位,甚至沒有某種特質。而Psychopath最明顯的特徵就是極度自私,無同情心,毫無責任感,而抽象詞彙例如愛,信任,奉獻等他們也難以理解。在感知方面,他們無法理解感情但可以模仿並利用感情,當他們得不到想要的或者無法隨心所欲時,就會容易煩躁憤怒。由於他們對於殘酷暴力沒有什麼感覺,無視法律制度和社會規則,因而與犯罪有密切關係。在心理學家的形容中Psychopath完全不受良知的束縛,注視他們的眼睛時,能實實在在的感覺到其冷漠。
而psychopath這種心理變態,通常是因為先天基因導致,大腦的前額葉皮質負責風險管理,賞罰判斷等決策,對人格成長具有決定作用,而psychopath患者有前額葉皮質的功能障礙,無法正常學習衝動抑制及理解社會道德等觀念,同時如果受到冒犯則會有強烈反應。
在美國的研究調查中,psychopath被視為最危險的人格障礙,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威脅,並且無法治療,在美國的囚犯中,有大約25%的犯人是psychopath,同時他們在獲釋後再犯的比例是常人的8倍。雖然看起來Psychopath聽起來非常恐怖,但事實上我們每個人都具有某種人格障礙,舉例來說,公司主管通常具有psychopath特質,因為炒員工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但是身為公司主管必須理性處理這件事。同時,外科醫生,律師,IT精英等人也有psychopath的特質,他們可以在工作的時候保持保持極為專注冷靜,不受感情和情緒影響。在這個社會中,大多數的殺人兇手,無論從心理醫學角度還是法理的角度,都屬於psychopath這種人格障礙。而由於psychopath在某種程度可以表現和精神病類似的特徵,所以有機會被誤診為精神病,在雨夜屠夫林過雲這個案子中,林過雲就是在嘗試誤導精神醫生們他是由於精神病導致犯案。

相信各位讀者也聽說過某某某殺人兇手被裁定為精神病獲當庭釋放,那麼到什麼樣的精神病可以獲得當庭釋放呢?他們又到底是真瘋還是假扮呢?

在20世紀初期,心理病(Mental illness)和精神病(psychotic illness)經常會被混為一談,但以今天的分類而論,在法庭的審判過程中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一般為精神病(psychotic illness)。前者心理病(Mental illness) 屬於神經質(neurotic)的分類,症狀和情緒和感受有關,比如常見的焦慮症,抑鬱症,神經性厭食症,社交恐懼症,強迫症,潔癖等等;患者清楚知道自己的病因,但無法控制。而後者精神病(psychotic illness)則屬於思覺失調(psychosis),患者有不正常的感官體驗,例如幻覺、幻聽、妄想等等,而其中最出名的就是精神分裂(schizophrenia)和各種妄想症(delusional disorder)我們聽說的精神病人殺人無罪釋放一般就是指精神分裂症患者。精神分裂患者則有多種原因可能導致他們進行暴力犯罪,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因為思覺失調(psychosis),常見的一種思覺失調是容易產生被迫害的妄想,覺得周圍的人都想傷害他們,比如自己的親人朋友給他們一杯水,他們會認為水裡面可能有下毒,是想毒害自己,報警找心理醫生也是為了捉自己去精神病院。而當他們產生這種妄想(delusion)的時候,暴力犯罪行為例如傷害,攻擊就會成為他們的自衛機制,作為對妄想來源的報復和反抗。除了妄想(delusion)之外,幻聽幻覺(hallucination)也很可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攻擊他人的原因;患者可能會由於幻覺錯誤辨認被害人,產生幻覺見到聽到及感受到對方的惡意,對方正在攻擊,咒罵,侮辱自己,從而產生患者對被害人的攻擊性行為。除了幻覺和妄想之外,精神分裂患者還常常伴有低的自控和情緒控制能力,很容易變得暴躁和憤怒等,導致暴力行為在精神分裂患者身上常見。而在法庭判決中的「殺人無罪」一般都是由於精神分裂患者產生幻覺或妄想才導致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去傷害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並沒有自我意識(free will),雖然他們不會被判刑去傳統監獄,但是法院也一般會判處他們去精神病院,並不會讓暴力精神病患者在社會中繼續產生風險和危害,而在精神病院中雖然失去自由,但一般的管理方式為治療式而並非傳統監獄的懲罰式管理。簡單解釋了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和精神病(psychotic illness)各自的意義和在犯罪動機的區別後,我想各位讀者對於雨夜屠夫林過雲到底是為何犯罪和他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也有自己的判斷了。理察君的個人判斷和當時的法官陪審團一樣,我認為林過雲很可能有人格障礙中的精神變態(psychopath),是一種心理狀態,不屬於精神病範疇,不能合法的免除林過雲的謀殺罪。而探究林過雲的過去,我們也可以嘗試尋找他性變態(sexual deviant)的根源,為何他會對女性身體部位如此感興趣。
閱讀林過雲的檔案後,我們可以得知林過雲的親生父母在他年紀很小的時候離婚,他的父親曾結婚三次,而同時林過雲的親生母親認為他的童年成長經歷並不快樂,父親對他十分嚴厲,經常懲罰他,甚至體罰他。而林過雲小時候則被送去汶萊和繼母一起生活,同時父親也承認當時經常打他,所以很明顯的林過雲並沒有多少快樂童年時光和關愛。而在林過雲的成長經歷中,他並沒有多少朋友,可以算作是孤獨的長大,在青少年時期他開始對異性產生迷戀(facination),甚至會在外國訂購色情雜誌,而在他家中尋找到的色情雜誌中,性器官部分也被剪掉。在資料中,林過雲曾經去招妓,而由於他本身無能而有一次被妓女恥笑。從心理分析的角度觀察,林過雲的被拒絕經歷以及它本身的性無能令他無法接近異性,而他又對異性有極強的迷戀,因此他以女性屍體取代和真正的女性接觸。而林過雲也聲稱,他唯一一次的性交是和17歲的梁慧心屍體。除了心理狀況的分析,雨夜屠夫林過雲的行為其實也和連環殺人犯的行為手冊有著很強的關聯,一般連環犯罪者都會遵循著一套行為準則,我們稱為behavioral consistancy, 犯罪者們會有自己的一套慣用的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例如犯案時間,地點,被害人的年齡性別種族,犯罪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犯案的武器,如何接近被害人,功能性道具的使用等等。與此同時,連環犯罪者的modus operandi也是會進化的,而進化的原因可能會是因為他們的經驗,知識,甚至是由於媒體報導案件和接觸到其他人在討論案件等等。而連環犯罪者同時也會有儀式性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s),這些行為與犯罪者的犯罪動機,幻想有關,一般都呈現為受害人的動作場景,外物插入,某些身體部位的特地傷痕,某身體部位的切割,甚至是折磨行為等等,這些行為一般都是為了滿足犯案者的心理需求而並非生理需求。

1983年4月8日,林過雲審訊的第21天也是最後一天,全香港人都在等待判決,下午3點過後不久,陪審團全數通過林過雲謀殺判決,法官Baiber用幾乎聽不到的聲音宣判林過雲死刑,全票通過的判決讓全香港民眾都感到滿意。第一位受害人陳鳳蘭的父親也表示判決非常公正,他會去女兒的墳墓前告訴她。按照香港法律,當時法官唯一可以下的判決就是死刑。一年之後,1984年8月29日,香港政府為保持英國法律傳統,把林過雲的死刑減輕為終生監禁。

而在判決之後,林過雲的父親在香港圓玄學院設立靈位追念四位受害人,林過雲則在香港最高度設防的石壁監獄繼續服刑,繼續他的孤獨生活直至今日。林過雲在監獄中,居住的是獨立監倉,而在偶爾的「放風」時間,也有2-3位獄警時刻監視著他,在監獄中的其他犯人也很難接觸到他。

這篇文章到此也進入了尾聲,相信各位讀者現在對於香港80年代「雨夜屠夫」的慘案有了一定了解,也希望這篇文章沒有嚇壞大家,以後陸續將會分享更多其他方面有趣的東西給大家。並且如果大家還對於香港其他聽聞想要深入探究的,全部都可以在我們底下的「小互動」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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