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8月1日起施行

2020-12-05 中國江蘇網

《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8月1日起施行

將行政權力約束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8月1日起施行。文件以省政府規章形式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將行政權力約束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五類決策劃入「重大」範圍

《辦法》共十章五十六條,包括總則、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公布、執行和調整、法律責任、附則。其中,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我省2015年起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規範化管理試點工作,各地相繼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一些地方行政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公眾參與決策渠道不暢,違法決策、任性決策等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影響和制約著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高質量發展。

「行政機關能否做到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體現依法行政的水平,關係能否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重大行政決策往往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其目的是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引導和實施政府行為,這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辦法》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為: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二字如何界定?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能不盡相同,其決策的類型、影響面和側重點往往也有很大差別,「重大」需要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予以具體量化。《辦法》規定,決策機關可以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法定程序構築決策「防火牆」

行政決策是行政權力運行的起點,也是規範行政權力的重點。《辦法》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和適用條件,並對上述程序分別作為專章予以規定。

「這是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制度。」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說,設立這些程序制度,就是要以剛性的法治化程序建立一道拒絕違法決策的防火牆,每一個環節都容不得半點馬虎,每一步都要合法合規。重大行政決策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檢驗,決策單位可以適時調整決策行為,防止出現決策偏差。

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與行政效率的關係如何權衡?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認為,二者是辯證統一的。違法決策、低水平決策,可能速度很快,但存在人們對決策應當履行的程序不了解等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效率。從長遠和整體的角度考量,通過規範程序,有助於提高決策質量、降低決策風險,保證決策在執行階段更加順暢,執行更加有力。

《辦法》的制定不僅是落實回應上位法的要求,同時也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細化決策程序具體內容的需要。《辦法》增加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避免決策機構自說自話、評估流於形式。合法性審查時,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明確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針對「新官不理舊帳」「朝令夕改」等問題,文件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辦法》還進一步明確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公眾全程參與 保障公開透明

《辦法》明確10種聽取意見公眾參與的方法,公眾可參與貫穿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過程。同時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複雜程度、影響範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採用一種或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聽取公眾意見的具體程序要求上,《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並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媒體和渠道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的,可以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就重點問題進行專題討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各發言人主要觀點和理由。

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說,引導廣大群眾廣泛有序參與政府決策,讓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成為集思廣益、凝聚共識的過程,能夠有效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可行性、穩定性,這對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決策後評估中,把公眾提出較多意見的作為啟動開展後評估的情況之一,就是要防止行政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鼓勵決策承辦單位探索建立意見反饋機制,對提意見人進行適當反饋、充分溝通協商,既是對意見本身的尊重,也有助於保障相關人士提意見的權利和積極性。

記者 倪方方

相關焦點

  • (受權發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條例。
  • 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 ...權在陽光下運行——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詳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 題: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行——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詳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新華社記者王茜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6日,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 《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明年1月1日施行
    在隨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威海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該辦法是針對當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新形勢下對行政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需求進行的制度設計。除了日常監督外,還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個案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個案監督。
  • ...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市出臺《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和工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滬委發〔2017〕21號)關於「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一些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探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事故救援處置中發揮更大作用」的精神,市應急局、上海銀保監局結合國家要求與上海實際,開展了充分調研,共同起草了《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和工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正式頒布,將於2020
  • 《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業經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 浙江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為政府立「規矩」
    很重要的一個參考標準就是,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是否按決策程序「出牌」。昨天下午,省政府領導主持召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草案)》立法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各方意見建議,並積極討論規章制定中有關重要問題。   浙江在線杭州6月19日訊(浙江在線見習記者/金林傑 編輯/馬麗紅)如何判斷政府行為合法還是違法?
  • 規範程序 依法決策
    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長 林武2020年11月23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原文(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深圳市民政局印發《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該政策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暫行辦法》(深民〔2009〕115號)同時廢止。
  • 2月1日起施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歡迎關注生態徐州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國資委公布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9號《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和國資委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後,於每年一季度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 6月1日起一批新規實施
    新公務員法的一個重大看點就是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3月,《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印發,也將於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 我市全面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管理
    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蚌埠市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辦法》,全面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管理,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全面建設。 今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蚌埠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將37項重大行政決策列入2020年市政府決策目錄,近日又出臺《蚌埠市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檔案管理辦法》,對決策目錄管理、決策程序、決策執行、評估監督等工作進行規範。 按照規定,市直單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需經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 哪些算是「重大行政決策」尚需釐清
    ■ 社論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法定,根本上還在於約束不羈的權力。而把「禁行線」劃得更清楚些,一體周知,本身就是一種約束。  據新華社報導,《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結束向社會徵求意見。
  • 重要行政決策必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
    省文化廳明確程序「5月15日起,關係文化改革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行政決策,必須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法定程序。」這是省文化廳日前出臺的《四川省文化廳重要行政決策工作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內容。
  • 一批法律法規10月起實施 普通白熾燈禁出售
    今年10月1日起,自中央到地方將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開始實施。教育領域的重大改革舉措《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國務院成立專門的督導機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督導的重大方針、政策,審議國家教育督導總體規劃和重大事項,統籌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並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條例的施行為規範教育管理行為再添重要法律保障。
  • ...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
    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現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作為立法法的配套法規,是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修改這兩個條例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關文件的要求,總結現行條例施行以來政府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解決立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 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4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
  • 山東:重大行政決策要過「五關」 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將終身追責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近日,山東發布《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